時間:2013-04-15 17:05來源:藍天飛行翻譯 作者:航空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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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管理機構在審查期間,需要邀請專家進行干擾分析、測試驗證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期限內,但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根據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三款受理設置使用地球站申請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步審查,并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自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第二十七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批準申請人設置使用不屬于某個衛星通信網的地球站的,應當確定其頻率使用期限,該期限最長不超過10年。頻率使用期限屆滿需繼續使用的,應當在該期限屆滿30日前向原審批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由原審批機構作出是否準予繼續使用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八條 擬建地球站與已建或者已受理申請的同頻段其他無線電臺之間將產生有害干擾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批準,并告知將受其干擾影響者的情況。 申請人可以與將受其干擾影響者直接協商,尋求解決干擾問題的可行方案;或者提請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組織技術專家和有關單位進行論證和協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