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3-04-15 17:05來源:藍天飛行翻譯 作者:航空 點擊:次
|
第六條 建立衛星通信網的,應當符合國家通信網建設的統籌規劃,遵守國家建設管理規定。 第七條 申請建立衛星通信網的,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書面申請和下列材料: (一)法人資格證明。 (二)申請單位基本情況說明。 (三)包含本規定附錄所列基本資料的技術方案。 (四)可用資金證明材料。 (五)可使用相關衛星頻率資源的證明材料。 (六)國家規定的開展有關業務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請建立涉及電信業務經營的衛星通信網的,還應當提交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第八條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受理,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受理通知;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依法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九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經審查合格的,出具批準建立衛星通信網證明,并書面通知網內地球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經審查不合格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批準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批準建立衛星通信網時,應當確定其頻率使用期限,該期限最長不超過10年。頻率使用期限屆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限屆滿30日前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書面申請,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在期限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繼續使用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