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3-04-15 17:05來源:藍天飛行翻譯 作者:航空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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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準建立衛星通信網的單位不得向未辦理地球站設置審批手續的用戶提供衛星信道,但是根據本規定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可以不辦理審批手續的單收地球站除外。 第十五條 獲準建立衛星通信網的單位應當在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書面報送上年度衛星通信網建設和運行的材料,包括: (一)開通業務的城市或地區、業務種類。 (二)衛星頻率資源使用情況,包括空間電臺的名稱和軌道經度、實際使用帶寬、上下行頻率范圍和極化。 (三)網內用戶名單、雙向和發射地球站數量、單收地球站數量。 (四)已領取無線電臺執照的地球站數量。 (五)工業和信息化部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應當同時送地球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六條 獲準建立衛星通信網的單位應當接受無線電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配合無線電管理機構對網內地球站進行管理。 第三章 設置使用地球站 第十七條 設置使用下列地球站,應當經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查批準: (一)中央國家機關及其在京直屬單位在北京地區設置使用的地球站。 (二)與國外或者港澳臺地區通信的地球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