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3-04-15 17:05來源:藍天飛行翻譯 作者:航空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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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及與境外電臺協調的地球站。 (四)各類空間無線電通信業務的饋線鏈路地球站、關口站或者測控站。 設置使用前款規定之外的地球站,由地球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查批準。 在北京以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轄區內設置使用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所列地球站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對站址和電磁兼容情況進行初步審查,報工業和信息化部批準。 第十八條 設置國際通信地球站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辦理國際通信出入口審批手續。 第十九條 地球站的技術特性、站址選擇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和有關規定。 在城市市區的限制區域內設置使用的發射地球站,其天線直徑不應超過4.5米,實際發射功率不應超過20瓦。 設置地球站所使用的發射設備,應當通過國家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 第二十條 申請設置使用屬于某個衛星通信網的地球站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地球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提交書面申請和下列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