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3-04-15 17:05來源:藍天飛行翻譯 作者:航空 點擊:次
|
在完成干擾協調后,申請人可以重新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提出設置使用該地球站的申請。 第二十九條 在沿海和與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相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轄區內設置使用與其他無線電業務共用頻段的大、中型地球站,并且該地球站的協調區覆蓋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受理申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在實質審查合格后,將有關情況書面告知申請人,并按照國際電信聯盟《無線電規則》的有關規定,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送有關資料和審查意見。 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按照《無線電規則》的有關規定或者雙邊協議,與相關國家或者地區進行協調,協調時間為4至6個月。 在完成有關協調后,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作出予以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和受理申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 第三十條 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無線電管理機構批準設置使用地球站的文件之日起15日內,到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辦理設置使用無線電臺手續,領取無線電臺執照。 第三十一條 地球站應當按照核定的項目進行工作。變更地球站站址、頻率、極化、發射功率、天線特性或所使用的衛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原審批機構提出書面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