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3-04-15 17:05來源:藍天飛行翻譯 作者:航空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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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依據職責責令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外國領導人訪華、各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使領館和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國際組織駐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機構設置使用地球站,應當通過外交途徑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請。 第三十九條 衛星移動業務涉及的終端地球站的使用管理規定,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2009年4月10日起施行。2002年6月21日公布的《建立衛星通信網和設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令第21號)同時廢止。 附錄:衛星通信網技術方案應包含的基本資料 一、網絡的一般特性 1、業務需求和功能 網絡用途和功能;業務類型和業務量;傳輸容量。 2、組網方式 網絡結構(含網絡拓撲結構圖);通信覆蓋范圍。 3、 網絡規模 網絡規模;實施計劃;啟用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