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3-04-15 17:05來源:藍天飛行翻譯 作者:航空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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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批準,不得改變地球站的站址、頻率、極化、發射特性或所使用的衛星。 第三十二條 停止使用地球站的,應當在停止使用后30日內向原審批機構申請辦理注銷手續,交回無線電臺執照,并采取拆除、封存或者銷毀措施保證已停止使用的地球站終止發射信號。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重新啟用已辦理注銷手續的地球站。 第三十三條 地球站的無線電臺執照持照者應當按規定在指定期限內繳納年度頻率占用費,接受無線電管理機構對其無線電臺執照的核驗。 第三十四條 臨時設置使用地球站的,應當根據本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在啟用日期15日前,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提交書面申請和相關申請材料。經審查批準后,辦理臨時設站手續。 臨時設置使用的地球站,使用期限不超過6個月。 第四章 罰 則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依據職責責令改正,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