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3-04-15 09:39來源:藍天飛行翻譯 作者:航空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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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非無線電設備的無線電波輻射 第三十一條 工業、科學、醫療設備、電氣化運輸系統、高壓電力線及其他電器裝置產生的無線電波輻射,必須符合國家規定,不得對無線電業務產生有害干擾。 第三十二條 產生無線電波輻射的工程設施,可能對無線電臺(站)造成有害干擾的,其選址定點應當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無線電管理機構協商確定。 第三十三條 非無線電設備對無線電臺(站)產生有害干擾時,設備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必須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對航空器、船舶的安全運行造成危害時,必須停止使用。 第七章 涉外無線電管理 第三十四條 無線電頻率劃分、分配、協調的涉外事宜,以及我國電臺和境外電臺的相互有害干擾,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統一與有關的國際組織或者國家、地區交涉。 第三十五條 外國駐中國使領館、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和其他享有外交特權的國際組織駐中國代表機構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攜帶或者運載無線電設備入境,必須事先通過外交途徑向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批準。 其他駐華代表機構、來華團體、客商等外籍用戶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攜帶或者運載無線電設備入境,事先由業務主管部門或者接待單位根據本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報請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或者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批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