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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或者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的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六條 無線電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含民兵)的無線電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人防系統的無線電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條 公安機關、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國家安全機關無線電管理的特殊規定,分別由公安部、國家安全部會同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根據本條例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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