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3-04-15 09:39來源:藍天飛行翻譯 作者:航空 點擊:次
|
(一)貫徹執行國家無線電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和規章; (二)擬訂地方無線電管理的具體規定; (三)協調處理本行政區域內無線電管理方面的事宜; (四)根據審批權限審查無線電臺(站)的建設布局和臺址,指配無線電臺(站)的頻率和呼號,核發電臺執照; (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無線電監測。 第九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本系統的無線電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無線電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和規章; (二)擬訂本系統無線電管理的具體規定; (三)根據國務院規定的部門職權和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的委托,審批本系統無線電臺(站)的建設布局和臺址,指配本系統無線電臺(站)的頻率、呼號,核發電臺執照; (四)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委托行使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國家無線電監測中心和各級無線電監測站、國家無線電頻譜管理中心、國家無線電頻譜管理研究所,分別承擔電波監測、技術審查、新技術開發和科學研究等工作。 第三章 無線電臺(站)的設置和使用 第十一條 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提出書面申請,辦理設臺(站)審批手續,領取電臺執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