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天飛行翻譯公司承接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翻譯任務
時間:2013-04-15 09:39來源:藍天飛行翻譯 作者:航空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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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擬訂無線電管理的方針、政策和行政法規;
(二)制訂無線電管理規章;
(三)負責無線電臺(站)、頻率的統一管理;
(四)協調處理無線電管理方面的事宜;
(五)制定無線電管理方面的行業標準;
(六)組織無線電管理方面的科學研究工作;
(七)負責全國的無線電監測工作;
(八)統一辦理涉外無線電管理方面的事宜。
第七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軍事系統的無線電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參與擬訂并貫徹執行國家無線電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和規章,擬訂軍事系統的無線電管理辦法;
(二)審批軍事系統無線電臺(站)的設置,核發電臺執照;
(三)負責軍事系統無線電頻率的規劃、分配和管理;
(四)核準研制、生產、銷售軍用無線電設備和軍事系統購置、進口無線電設備的有關無線電管理的技術指標;
(五)組織軍事無線電管理方面的科研工作,擬制軍用無線電管理技術標準;
(六)實施軍事系統無線電監督和檢查;
(七)參與組織協調處理軍地無線電管理方面的事宜。
第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在上級無線電管理機構和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轄區內除軍事系統外的無線電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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