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3-03-27 11:27來源:藍天飛行翻譯 作者:航空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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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最低設備放行清單雖未修改,如營運人由于改裝了航空器的狀態(tài)構型,或需要調整最低設備放行清單的程序等,這種對最低設備放行清單的修改,也必須報民航地區(qū)管理局批準,并報民航局備案。 7. 最低設備放行清單的執(zhí)行 7.1 最低設備放行清單及需要完成操作和維修程序的技術手冊必須使飛行和維護人員及有關的管理部門能夠迅速得到。 7.2 最低設備放行清單僅適用于航空器帶有不工作的系統或設備的放行。當設備在飛行中失效,飛行組必須按飛行手冊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操作,并在安全著陸后,在航空器的飛行記錄本上填寫有關不工作設備的記錄。這一故障項目可以按最低設備清單做出保留處理后,才能再次飛行。 7.3 培訓: 7.3.1 營運人應負責訓練所有使用最低設備放行清單的人員,包括故障的記錄和排除以及A、B、C、D編號的使用。 7.3.2 營運人應保持一份完整的所有現行受過培訓并授權使用最低設備放行清單的維修放行人員名單,并報地區(qū)管理局飛行標準和適航部門備案。 8. 附則 8.1 本規(guī)定自下發(fā)之日起生效,以前的文件,凡與本規(guī)定不同之處均以此為準。 8.2 本規(guī)定由民航局飛行標準和適航部門負責解釋并監(jiān)督執(zhí)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