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3-03-27 11:27來源:藍天飛行翻譯 作者:航空 點擊:次
|
5.1.1 與主最低設備放行清單的符合性; 5.1.2 程序文件的編制情況; 5.1.3 人員培訓情況或培訓計劃。 5.2 最低設備放行清單的批準: 最低設備放行清單,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審查批準。營運人必須在收到民航地區管理局的批準文件后,方可執行,并報民航局備案。如該型航空器是跨地區管理局飛行還應送有關地區管理局。 6. 最低設備放行清單的修改 當航空器進行技術修改并安裝了新設備(改裝的設備不允許是適航審查時有關適航規章、適航指令和有關營運規定要求必須工作的項目),制造廠或營運人必須提交修改主最低設備放行清單建議書和說明資料: A. 提交一份補充型號合格證或大修、大改符合性說明的副本; B. 一份系統說明,詳細充分地說明設備對飛行的影響,即位置、操縱、工作、如何使用等; C. 一份闡述當設備不工作時其功能的轉移;即:因有替代系統,若按飛行操作程序在飛行時可以不需要。 航空器飛行評審委員會將再次召開會議,審查主最低設備放行清單修改建議書并草擬新的主最低設備放行清單或對現有主最低設備放行清單進行修改,經民航局制定后,由制造廠向營運人提供其副本,營運人在收到更改通知起30天之內,應按最新修改版對現有最低設備放行清單進行修改,要相應增加或減少程序文件中的程序,報民航地區管理局審查批準,并報民航局備案,修改后應及時發送有關部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