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3-03-27 11:27來源:藍天飛行翻譯 作者:航空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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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最低設備放行清單的基本內容和要求 4.1 基本內容: 民航局頒發主最低設備放行清單之后,營運人負責制定最低設備放行清單,其本內容應包括:要求的維修程序、飛行操作程序,以及其它必須的限制條件等文件;主最低設備放行清單連同其實施程序文件、序言及民航局和地區管理局的批準文件一起,構成營運人完整的最低設備放行清單。 4.2 要求: 4.2.1 主最低設備放行清單表示可變安裝數量的設備,在最低設備放行清單中必須為實際安裝數量,如機隊中確有安裝數量不同時應具體注明。最低設備放行清單中所列各種設備項目數量的放行限制不得低于主最低設備放行清單。 4.2.2 營運人應按照經批準的飛行手冊和/或維護手冊、工程規范等制定操作和維修程序。其限制可以比主最低設備放行清單多,但不允許低于主最低設備放行清單的限制;不允許與飛行手冊各類限制規定的應急程序、適航指令或維護手冊等相矛盾。 若操作和維修程序未列入航空器飛行手冊、維修手冊或民航局批準的其它文件,而營運人希望使用不同的程序,諸如制造廠提供的最低設備放行程序手冊、放行偏離指南等,制定程序文件時,必須做出與中國民用航空規章及有關飛行操作規則符合性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