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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94號
《湖南省通用航空條例》于2022年7月28日經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7月28日

湖南省通用航空條例
(2022年7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引領和推動本省行政區域低空空域管理改革,有效利用低空空域資源,加強通用航空管理,促進通用航空產業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通用機場規劃建設與運營管理、低空空域劃設與使用、飛行服務、安全監管、產業培育等通用航空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發展通用航空應當遵循安全第一、統籌協調、創新驅動、綠色發展的原則,構建布局合理、便利快捷、應用廣泛、制造先進、安全規范、軍民兼顧的通用航空體系。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與軍航空管部門、民航主管部門建立協同運行管理機制,推進低空空域分類管理,推動構建低空目視航路航線網絡,健全通用航空飛行服務保障體系,實施協同融合監督管理,完善通用航空飛行監管保障基礎設施建設,促進通用航空產業高質量快速發展。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領導全省通用航空工作,將通用航空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建立通用航空管理協調機制,加強通用航空工作的組織協調。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承擔通用航空工作的部門(以下統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通用航空工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通用航空相關工作的協調、管理和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應急管理、林業、體育、氣象等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通用航空相關工作。
第七條 省通用航空服務機構根據省人民政府和軍航空管部門、民航主管部門授權,承擔低空空域管理協同運行相關工作,負責所轄飛行服務站服務范圍內的通用航空飛行服務日常管理,接受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軍航空管、民航主管等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通用航空工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通用航空知識宣傳教育,鼓勵通用航空企業和其他社會力量開展通用航空知識宣傳教育。
鼓勵開展青少年通用航空體驗研學活動,推動通用航空知識、通用航空體育活動普及。
第九條 鼓勵社會資本投資通用航空產業,鼓勵社會力量依法參與通用航空相關建設、運營和管理活動。
通用航空投資者、參與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
第二章 通用機場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編制省通用機場布局規劃,經軍航空管部門、民航主管部門同意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編制省通用機場布局規劃應當按照科學合理、經濟適用、適度超前的要求,統籌安排各級各類通用機場布局。
第十一條 通用機場選址與建設,應當符合空域管理、航空管理相關規定以及國防安全、國土空間規劃、環境保護和氣候可行性等要求,統籌考慮與鐵路、公路、城市道路和交通樞紐站便捷銜接,并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手續。
通用機場的功能定位、建設規模和標準應當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通航服務需求相適應,符合土地使用標準,節約集約用地。
鼓勵相鄰縣、市、區共建共用通用機場,支持通用機場之間共用航空空管、油料儲運、運營維護等資源。
第十二條 鼓勵在具備條件的應急救援隊伍駐地、高速公路服務區、醫院、學校、體育場、城市核心商務區、交通樞紐站點、旅游景區以及一百米以上高層建筑等地點,根據實際需要設立直升機起降點。
第十三條 鼓勵民用運輸機場拓展通用航空服務功能,建設通用航空功能區,統籌公共航空運輸、通用航空運行,為通用航空運行提供便利。
第十四條 通用機場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會同民航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劃定通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和限制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的區域,并依法實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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