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7-29 15:39來源:民用航空網 作者:通用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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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通用機場運營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實施運營管理,編制通用機場使用手冊,為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提供安全規范、有序便捷的服務。 駐機場單位和進入機場的人員應當遵守通用機場管理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其他相關規定。 第十六條 通用機場運營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應急預案,并按照規定組織演練。 通用機場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將通用機場應急預案納入政府總體應急預案。 第三章 低空空域 第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組織編制低空空域規劃,按照管制空域、監視空域、報告空域和目視飛行航線等類別劃設空域,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低空空域劃設信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布,低空空域動態調整信息由省通用航空服務機構公布。 第十八條 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個人根據飛行活動需求,需要劃定臨時空域、航線的,應當通過省通用航空服務機構提出申請,省通用航空服務機構收到申請后報有關飛行管制部門批準。 第十九條 省通用航空服務機構對已劃定的低空空域,按照常態化使用、調整使用和批準使用等不同情形,實行靈活轉換、動態釋放,提高空域利用率,滿足通用航空飛行需求。 第二十條 省通用航空服務機構應當制定并公布低空空域和低空目視航線的準入條件與使用規則。 除因飛行環境變化、飛行管制等需要停止使用低空空域的情形外,低空空域全天候開放使用,低空目視航線在晝間開放使用。省通用航空服務機構應當采取有效方式及時公布低空空域停止使用、開放使用信息。 第二十一條 省通用航空服務機構應當組織編制全省通用航空低空空域目視航圖,標注各類空域位置、空域名稱、水平范圍、垂直范圍、進出方法、提供服務單位以及聯系方式等信息。 第四章 飛行服務 第二十二條 省通用航空服務機構應當根據省飛行服務站布局規劃建設飛行服務站。 飛行服務站應當與軍航空管部門、民航主管部門以及應急救援等部門的平臺系統對接,為服務范圍內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個人提供飛行計劃申報、飛行情報、告警以及協助救援等服務。 飛行服務站應當二十四小時向社會提供服務。 第二十三條 向飛行服務站申請使用通用航空相關服務的單位、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完成信息登記。 登記信息包括通用航空器機型以及數量、飛行服務類型、駕駛員基本信息以及適駕機型等。登記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或者注銷手續。 第二十四條 收到飛行計劃申請后,飛行服務站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辦理: (一)飛行活動僅涉及監視空域和報告空域的,向有關飛行管制部門報備; (二)飛行活動涉及管制空域的,按照規定報有關飛行管制部門審批。 對執行應急救援、搶險救災、醫療救護等緊急、特殊通用航空任務的飛行計劃,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即時申報。 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個人在起飛和降落后,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飛行服務站通報起降信息,由飛行服務站及時向飛行管制部門通報。 第二十五條 省通用航空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并完善通用航空飛行運行和監視保障設施,及時發現、報告飛行異常情況,并按照規定報告有關飛行管制部門。 第二十六條 飛行服務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 飛行服務站收到通用航空器緊急情況報告后應當立即核實,將相關情況報告有關民航主管部門、飛行管制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并根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措施。 第二十七條 飛行服務站應當向飛行中的通用航空器提供飛行情報,并對飛行情報的準確性負責。 飛行服務站收到氣流、冰凍、大風、雷暴等可能危及飛行安全的氣象信息后,應當立即告知相關通用航空器,并上報有關飛行管制部門。 第二十八條 省通用航空服務機構、飛行服務站收到通用航空器告警、遇險情況報告或者信號后,應當立即通報相關救援協調單位并協助相關部門開展搜救。 第五章 安全監管 第二十九條 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個人,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并遵守空域管理、飛行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接受軍航空管、民航主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通用航空工作等部門的監督管理。 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個人和通用航空器駕駛員對通用航空運行安全承擔主體責任。 第三十條 通用機場運營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國家通用航空機場分級分類管理的相關規定,加強通用機場運營安全管理,通用航空企業和其他駐場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保障機場的運營安全。 通用航空器在通用機場進行停放與系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運營人應當依照規定采取有效安保措施,或者委托機場運營管理機構對通用航空器進行看護,防止未經授權的人員或者物品進入通用航空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通用機場電磁環境,不得干擾通用航空無線電頻率的正常使用。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通用航空公共安全承擔主體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通用航空工作部門以及公安、工業和信息化、應急管理、氣象等部門應當與軍航空管部門、民航主管部門建立跨部門、跨領域的通用航空聯合監管機制,協同查處通用航空違法行為。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市場監督管理、體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滑翔機、動力傘、飛艇、熱氣球、航空模型等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飛行活動的監督檢查,及時制止違法違規行為。具體監管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