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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30日12時13分,我們敬愛的江澤民同志在上海逝世,享年96歲。“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事業,凝結了包括江澤民同志在內的一代又一代共產黨人的心血和奮斗。”斯人已逝,惟有銘記與向前,才是對逝者最好的懷念。
時光回到20年前,2002年11月,在中國共產黨第十六次全國代表大會上,江澤民作題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新局面》的報告,提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斗目標,闡述全面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要求。在此背景下,2003年1月,時任中央軍委主席江澤民又與時任國務院總理朱镕基簽署命令,發布《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這是我國首次頒發這樣的條例,也是我國航空管理依法施治的重要舉措,對于合理開發和充分利用國家空域資源,保證飛行安全,保障通用航空事業的發展產生了積極作用。 該《條例》從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據該條例,通用航空指除軍事、警務、海關緝私飛行和公共航空運輸飛行以外的航空活動,包括從事工業、農業、林業、漁業、礦業、建筑業的作業飛行和醫療衛生、搶險救災、氣象探測、海洋監測、科學實驗、遙感測繪、教育訓練、文化體育、旅游觀光等方面的飛行活動。
據報道,當時,我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已擴展到國家經濟建設各個領域,從事通用航空活動的機隊占民航運輸機隊的50%,年飛行量達4萬小時以上。隨著通用航空事業的快速發展,原飛行管制和服務方式已不能滿足通用航空飛行的需要。為此,國務院、中央軍委頒發這一條例,以法規的形式規范和保障通用航空飛行活動。《條例》包括總則、飛行空域的劃設與使用、飛行活動的管理、飛行保障、升放和系留氣球的規定、法律責任、附則等7章,共45條。
值得一提的是,經過十多年的發展和一代又一代新舊通航人的努力,如今,通用航空的飛行小時量已大幅提升,傳統通用航空在2021年的飛行小時也達到了118.2萬小時(2022年全國民航工作會議召開),民用無人機的年飛行小時更是達到千萬小時級(1000萬飛行小時量級!我國民用無人機年飛行量已與運輸航空飛行量相當)。
可以說,今天我們比歷史上任何時期都更接近、更有信心和能力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目標。新征程上,我們一定要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更加緊密地團結起來,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自信自強、守正創新,踔厲奮發、勇毅前行,萬眾一心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全面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而不懈奮斗。
以下是《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通用航空事業的發展,規范通用航空飛行活動,保證飛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和系留氣球活動,適用本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通用航空,是指除軍事、警務、海關緝私飛行和公共航空運輸飛行以外的航空活動,包括從事工業、農業、林業、漁業、礦業、建筑業的作業飛行和醫療衛生、搶險救災、氣象探測、海洋監測、科學實驗、遙感測繪、教育訓練、文化體育、旅游觀光等方面的飛行活動。
第四條 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個人,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的規定取得從事通用航空活動的資格,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五條 飛行管制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對通用航空飛行活動實施管理,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務。相關飛行保障單位應當積極協調配合,做好有關服務保障工作,為通用航空飛行活動創造便利條件。
第二章飛行空域的劃設與使用
第六條 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個人使用機場飛行空域、航路、航線,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飛行管制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七條 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個人,根據飛行活動要求,需要劃設臨時飛行空域的,應當向有關飛行管制部門提出劃設臨時飛行空域的申請。
劃設臨時飛行空域的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臨時飛行空域的水平范圍、高度;
(二)飛入和飛出臨時飛行空域的方法;
(三)使用臨時飛行空域的時間;
(四)飛行活動性質;
(五)其他有關事項。
第八條 劃設臨時飛行空域,按照下列規定的權限批準:
(一)在機場區域內劃設的,由負責該機場飛行管制的部門批準;
(二)超出機場區域在飛行管制分區內劃設的,由負責該分區飛行管制的部門批準;
(三)超出飛行管制分區在飛行管制區內劃設的,由負責該管制區飛行管制的部門批準;
(四)在飛行管制區間劃設的,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空軍批準。
批準劃設臨時飛行空域的部門應當將劃設的臨時飛行空域報上一級飛行管制部門備案,并通報有關單位。
第九條 劃設臨時飛行空域的申請,應當在擬使用臨時飛行空域7個工作日前向有關飛行管制部門提出;負責批準該臨時飛行空域的飛行管制部門應當在擬使用臨時飛行空域3個工作日前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第十條 臨時飛行空域的使用期限應當根據通用航空飛行的性質和需要確定,通常不得超過12個月。
因飛行任務的要求,需要延長臨時飛行空域使用期限的,應當報經批準該臨時飛行空域的飛行管制部門同意。通用航空飛行任務完成后,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個人應當及時報告有關飛行管制部門,其申請劃設的臨時飛行空域即行撤銷。
第十一條 已劃設的臨時飛行空域,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其他單位、個人因飛行需要,經批準劃設該臨時飛行空域的飛行管制部門同意,也可以使用。
第三章飛行活動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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