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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民航局運輸司發布通知,就《通用航空企業誠信經營評價管理暫行辦法(修訂稿)》征求意見。據了解《通用航空企業誠信經營評價管理暫行辦法》(民航規〔2021〕16號)自印發施行以來,在促進通用航空企業誠信自律發展方面發揮積極作用。為落實《“十四五”通用航空發展專項規劃》要求,立足新形勢新要求,結合各方對首次評價工作反饋的意見建議,運輸司對《暫行辦法》進行了部分修訂,主要明確了辦法適用范圍和企業評價重點、優化完善了部分評價指標和評價定級標準、增加了正向激勵指標、加大了評級結果應用,例如,將原來通用航空企業的表述進一步明確為包含傳統通用航空企業和無人機企業,重點覆蓋的無人機企業包括參與民航局批復的無人機物流試點、試驗基地(試驗區)工作的企業及特定類試運行企業,增加對企業在非營利情況下執行航空應急救援任務的正向激勵,同時對被“信用中國”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通報失信的企業直接評定為C級企業、加強聯合懲戒力度,等等(詳見下文)。修訂稿擬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征求意見的截止時間為2022年11月30日。

據民航局運輸司介紹,此次修訂的思路是為了規范企業安全經營,營造公平競爭、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堅持覆蓋全面、重點突出、分級合理、以評促誠導向,通過明確適用范圍及重點、優化完善評價指標及分級標準、增加正向激勵等,進一步精準評價結果,加大信用監管力度,有效提升通用航空行業信用水平。基于這一修訂思路,此次運輸司重點從以下五方面對《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完善:
(一)明確辦法適用范圍。為適應行業發展新趨勢新要求,將原來通用航空企業的表述進一步明確為包含傳統通用航空企業和無人機企業,在文件第二條適用范圍內容中體現。
(二)明確企業評價重點。鑒于無人機企業總量大、規模不等、業務多元,結合各管理局監管實踐,在第八條中,對無人機企業重點評價內容予以明確,在十二條中,提出要重點覆蓋的無人機企業,包括參與民航局批復的無人機物流試點、試驗基地(試驗區)工作的企業及特定類試運行企業。
(三)完善部分評價指標。在附表指標中,一是縮減因經營管理不完善扣分。針對根據局方行政檢查結論,按照嚴重程度分級設定扣分標準,對企業經營管理不完善造成的扣分指標進行合并,將原評價指標中的前3項指標合并為1項,其扣分值與違規、違法經營等情況做了明顯區分。二是弱化監管差異影響。對全年接受檢查頻次高于全國平均水平的企業,在扣分時按比例核銷,同時將扣分依據由“整改通知書數量”改為“整改事項數量”,避免不同管理局監管差異造成的扣分差異。
(四)優化評價定級標準。第十條中,將原按照“得分區間”確定評級調整為按照“得分比例”確定評級,進一步提升評級結果客觀性、公平性,同時,對被“信用中國”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通報失信的企業,直接評定為C級企業,加強聯合懲戒力度。
(五)增加正向激勵指標。為鼓勵通用航空企業參與國家、地方航空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結合近期應急部正在制定的相關法規,第七條增加了對企業在非營利情況下執行航空應急救援任務的正向激勵。
(六)加大評級結果應用。新增第十八條,明確評級結果應通過民航局官方網站向社會公布,便于各方參考并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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