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10-18 08:43來源:空管行業管理辦公室 作者:中國通航
![]() 按照《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和《輕小型民用無人機飛行動態數據管理規定》(民航規〔2018〕64號)的要求,從事輕小型民用無人機及植保無人機飛行活動的單位、個人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報送真實飛行動態數據。
截止到2020年8月31日,下述無人機制造商生產的下列型號產品(見附件)已經具備按規定向民用無人機駕駛航空器空管信息服務系統報送飛行動態的功能。使用名單所列型號產品從事飛行活動的單位、個人不得故意妨礙飛行動態數據報送。
無人機制造商應當在產品報送能力發生變化時,及時提出變更。
附件:實現飛行動態數據報送功能輕小型及植保無人機名單(截止到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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