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10-11 11:12來源:北京星空通用航空產業研究 作者:中國通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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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予許可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二條 對從事其他類經營活動的經營許可申請,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實行告知承諾制審批,但是開展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執照培訓業務的除外。
第十三條 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將頒發經營許可證的相關審核材料報送民航局備案,民航局定期公告通用航空經營許可情況。
第十四條 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
(一)許可證編號;
(二)企業名稱;
(三)企業住所;
(四)法定代表人;
(五)經營范圍;
(六)頒發日期。
第四章 經營許可證的管理
第十五條 經營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經營許可證正本應當置于通用航空企業住所或者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
第十六條 經營許可證所載事項發生變更的,通用航空企業應當自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住所地民航地區管理局提出變更經營許可證載明事項的申請。
第十七條 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將經營許可證的變更、注銷等情形的相關審核材料及時報送民航局備案,民航局定期予以公告。
第十八條 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經營許可證持續有效。
第十九條 經營許可證不得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第二十條 發生經營許可證遺失、損毀、滅失等情況的,通用航空企業應當自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住所地民航地區管理局申請補發,并在相關媒體發布公告。
第五章 通用航空企業經營規范
第二十一條 通用航空企業開展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時,應當持續符合通用航空經營許可條件以及民航局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二條 開展經營活動前,通用航空企業應當按照民航局有關信息報送規定要求向住所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備案經營活動信息;跨地區開展經營活動的,還應當向經營活動所在地區的民航地區管理局備案經營活動信息,并接受監督管理。
經營活動結束后,通用航空企業應當按照民航局有關信息報送規定要求及時、真實、完整地報送安全生產經營情況、行業統計數據以及申領民航財政補貼所需信息等有關內容。
企業的股權結構、機隊構成等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按照民航局有關信息報送規定要求,自變更發生之日起15日內完成通用航空管理系統中相關信息的更新。
第二十三條 從事載客類經營活動的通用航空企業,應當按照民航局的有關規定,制定飛行事故應急反應預案和傷亡人員家屬援助計劃。
第二十四條 從事載客類經營活動的通用航空企業,應當按照要求制定運輸服務標準和鋰電池運輸管理手冊,內容至少包括客票銷售、旅客服務、投訴受理、鋰電池運輸安全管理、培訓、應急處置等方面。
第二十五條 通用航空企業在和通用航空用戶、消費者訂立合同時,應當充分履行告知義務,全面、真實、準確地向通用航空用戶、消費者告知其具備的經營資質、服務標準、投保各類保險以及相應保險金額等信息,保障通用航空用戶、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第二十六條 通用航空企業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通過通用航空管理系統向住所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報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企業簡介;
(二)經營情況說明;
(三)股東情況;
(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民用航空器、民用航空器駕駛員等專業技術人員情況;
(五)其他重要事項。
民航局依法公開通用航空企業年度報告報送情況,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除外。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民航局建立健全通用航空經營許可及相應監督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制度,及時糾正通用航空經營許可和相應監督管理過程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八條 民航地區管理局對轄區內的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相應監督檢查制度,依法查處違法開展的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
對跨地區違法開展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的通用航空企業,違法行為發生地民航地區管理局依法進行查處后,應當及時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抄告通用航空企業住所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并報民航局備案。
第二十九條 通用航空企業應當配合民航局、民航地區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的監督檢查,如實、完整地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
第三十條 通用航空企業存在違法行為需要改正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責令其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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