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5-26 18:22來源:E通航 作者:中國通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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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經許可的經營項目,由民航局確定。
搶險救災不受上述項目的劃分限制,按照民航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民航局、民航地區管理局對從事經營性通用航空保障業務的企業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經營許可條件和程序
第八條取得通用航空經營許可,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從事通用航空經營活動的主體應當為企業法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為中國籍公民;
(二)購買或者租賃不少于兩架民用航空器,航空器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符合適航標準;
(三)有與民用航空器相適應,經過專業訓練,取得相應執照的航空人員;
(四)按規定投保地面第三人責任險;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地區管理局不予受理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申請:
(一)不符合本規定第五條的;
(二)申請人因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一年內再次申請的;
(三)申請人因使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被撤銷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后,三年內再次申請的;
(四)申請人收到不予許可決定后,基于同樣事實和材料再次提出經營許可申請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申請人應當向企業住所地民航地區管理局提出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的申請,按規定的格式提交以下申請材料并確保其真實、完整、有效:
(一)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申請書;
(二)企業營業執照;
(三)合法占有使用民用航空器的購租合同;
(四)民用航空器的國籍登記證、適航證和裝配的機載無線電臺的執照;
(五)駕駛員的執照,以及與申請人簽訂的有效勞動合同或者等效證明文件;
(六)投保地面第三人責任險的投保文件或者等效證明文件。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通用航空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一)未履行《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
(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
(三)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其他情形。
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通用航空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第十二條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準予許可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將頒發經營許可證的相關審核材料報送民航局備案,民航局定期公告通用航空經營許可情況。
第十三條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
(一)許可證編號;
(二)企業名稱;
(三)企業住所;
(四)基地機場(起降場地);
(五)企業類型;
(六)法定代表人;
(七)經營范圍;
(八)有效期限;
( 九)頒發日期;
(十)許可機關印章。
第三章經營許可證的管理
第十四條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所載的事項需變更的,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持有人(以下簡稱許可證持有人)應當自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住所地民航地區管理局提出變更申請。
第十五條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有效期限為三年。
許可證持有人應當于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以書面形式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提出換證申請,并提交相關申請材料。
民航地區管理局接到申請材料后,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是否準予換證的決定。準予換證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新的經營許可證,許可證持有人領取新的經營許可證時,應當交回原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六條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將經營許可證的變更、換發、注銷等情形的相關審核材料及時報民航局備案,民航局定期公告。
第十七條經營許可證不得涂改、出借、買賣或者轉讓。
發生遺失、損毀、滅失等情況的,許可證持有人應當自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住所地民航地區管理局申請補發,并在相關媒體發布公告。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許可證持有人開展經營活動時,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確保飛行安全;
(二)持續符合經營許可條件;
(三)在經營許可證載明的經營范圍內進行經營活動;
(四)開展經營活動前,應當將經營活動信息向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備案;跨地區開展經營活動前還應當將經營活動信息向活動所在地區的民航地區管理局備案,并接受監督管理;
(五)履行飛行活動的申報手續,在規定的空域內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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