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4-14 13:42來源:通航政策 作者:中國通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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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4日,民航局運輸司發布通知,就《通用航空短途運輸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通用航空包機飛行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通用航空企業年度報告規定(征求意見稿)》《通用航空術語解釋》(征求意見稿)等四部規范性文件草案公開征求意見。四部規范性文件旨在為落實修訂后的《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 2019 年第 30 號)有關要求,本次征求意見的截止時間為2020年5月15日。 ![]() 為進一步落實民航局“放管結合,以放為主,分類管理”的通用航空發展理念,我司起草了《通用航空短途運輸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通用航空包機飛行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通用航空企業年度報告規定(征求意見稿)》《通用航空術語解釋》(征求意見稿)等四部規范性文件(具體內容見附件1),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各有關單位認真研究,并于5月15日前將意見反饋表(附件2)發至聯系人郵箱。
聯系人:劉鵬, 郵箱:18611158597@163.com
附件1:征求意見稿
附件2:意見反饋表
運輸司
2020年4月14日
四個文件起草說明
近年來,民航局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通用航空業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38 號)精神,按 照“放管結合、以放為主、分類管理”通用航空發展理念, 結合工作實際,對《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交通運 輸部令 2019 年第 30 號)(以下簡稱《規定》)進行了全面修 訂。按照交通運輸部年度立法計劃,《規定》擬于今年頒布實施。為落實《規定》有關要求,規范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 理與市場監管工作,運輸司起草、修訂了《通用航空術語解 釋》《通用航空短途運輸管理暫行辦法》《通用航空包機飛行 管理暫行辦法》《通用航空企業年度報告規定》等四部規范性文件,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修訂)背景
近年來,民航局持續深化通用航空“放管服”改革, 優 化通用航空發展環境,激發通用航空市場活力,促進通用航 空傳統業務持續增長、新業態迅猛發展,在經濟社會發展中 發揮了更加積極的作用。與此同時,完善通用航空市場監管 法規體系,根據不同屬性通用航空飛行活動對人民群眾人身 和財產安全影響程度不同實施分類、精準監管,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進一步降低通用航空企業運營的制度性成本愈發顯得迫切。因此,民航局全面修訂了《規定》,調整了經營 項目分類方法與準入要求,完善了相應法律責任,并將年檢 制度改為年報制度。
二、制定(修訂)的必要性和依據
(一)關于經營項目分類調整
不同屬性通用航空飛行活動對人民群眾人身和財產安 全影響程度不同,監管要求也不盡相同。重新劃分通用航空 經營活動類別是《規定》修訂的主要內容之一。按照通用航 空飛行活動屬性不同,新修訂的《規定》將經營活動分為載 客類、載人類、其他類三類,為實施分類、精準監管奠定基 礎,同時,也可以更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規范市場秩序。
新修訂的《規定》中不再列舉通用航空經營項目。為保 持規章的延續性,便于行政相對人理解與開展行業監管,結 合分類管理要求對原《規定》中附錄中的“術語解釋”部分 進行了補充完善,起草了《通用航空術語解釋》。
(二)關于短途運輸與包機飛行
通用航空短途運輸與包機飛行具有典型的航空運輸屬性,與人民群眾人身和財產安全關系密切,屬于行業重點監 管領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通用航空業發展的指導意見》 提出,“要發揮通用航空‘小機型、小航線、小航程’的特點,適應偏遠地區、交通不便地區人民群眾的出行需求,積極發展短途運輸,提供多樣化機型服務,實現常態化運輸。” 民航局于 2015 年印發《通用航空包機飛行(短途運輸)經 營管理暫行辦法》(MD-135TR-TR-2015-01),對培育短途運 輸業態發展、規范企業經營等起到了積極作用。近年來,隨著短途運輸市場的快速發展和通用航空法規體系的不斷完 善,其部分內容已不能完全滿足推動業態進一步健康發展的 需要,對短途運輸企業的管理、旅客消費者權益保護和攜帶 鋰電池乘機安全管理等事宜亟待進一步規范。
在廣泛征求意見基礎上,結合實施該《辦法》取得的經 驗,運輸司落實分類管理要求,針對通用航空定期載客和不定期載客的不同特點,起草了《通用航空短途運輸管理暫行 辦法》和《通用航空包機飛行管理暫行辦法》,以進一步規范載客類經營活動市場秩序,加強旅客攜帶鋰電池管理、維 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三)關于企業年報制度
為進一步降低企業運營的制度性成本,推進通航誠信體 系建設,同時也為實施分類管理、精準監管提供參考,修訂后的《規定》更加注重推動企業由他律向自律轉變,取消了 通航企業年檢制度,將由民航機關實施年檢改為由企業履行 年報義務,民航行政機關通過隨機抽查企業年報,對發現的 問題依法核實、處理。為規范年報有關要求,督促企業落實相關法定義務,起草了《通用航空企業年度報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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