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11-21 11:49來源:通航在線 作者:中國通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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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張靜,上海段和段(鄭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及通航法律事務部負責人,北京航空航天大學通用航空產業研究中心研究員及河南分部負責人,鄭州市涉外律師人才庫入庫律師,熟知國內外通航產業發展現狀及發展方向。對國際通航項目的鑒別、談判、引進具有專業的把控能力。歡迎與作者(微信:Jing-18513539335)進行交流。
![]() 引言:在政府的大力扶持和民間資本的積極響應下,中國通航業快速發展,國際通航項目紛紛落地中國大陸,與此同時,越來越多的外籍人士也開始在中國尋求工作機會和自身發展,伴隨著這個過程,外籍人士與通航公司之間也出現了勞動糾紛,并且,相比國內的勞動者,外籍人士維權意識也更強,通航公司需要嚴格遵守《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否則很可能要面臨雙倍的經濟補償問題。下面筆者通過真實案例解析,希望給雇傭了外籍人士的通航公司些許啟發和參考。
案情簡介
原告:RL,美國人
被告:湖北某通航公司
2010年6月,被告為原告依法辦理了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證和外國專家證,原告受雇于被告,擔任總飛行機械師及安全部總經理職務。原、被告分別于2012年6月15日和2014年6月15日簽訂兩份勞動合同,并于2016年4月7日第三次簽訂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2016年6月14日起至2018年6月13日止,合同約定:
1、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基本工資25000元人民幣,以及額外3000元人民幣的補貼用于購買商業保險;
2、被告除向原告支付上述人民幣工資外,還應向原告支付美元工資7340美元,每年向原告支付獎金12000美元,若原告因工作原因離開中國,則享受每日50美元的津貼;
合同簽訂后,雙方即按約履行。
2017年6月1日,被告通過電子郵件的形式向原告送達了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通知書載明:因公司經營方針和業務發生重大的調整和變化,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雙方的勞動合同于2017年7月1日終止。
2017年6月9日,原告辦理完工作交接手續后就離開公司,雙方的勞動合同于2017年7月1日終止。
2017年7月5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7月1日的工資25000元人民幣、保險金3000元人民幣、津貼903.3元人民幣、獎金12559美元(按照2017年6月美元匯率6.809換算成人民幣為85514.23元),合計人民幣114417.53元。
雙方對支付總額無法達成一致,原告隨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雙方對仲裁裁決均不服,都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當事人雙方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同一仲裁裁決,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先起訴的一方當事人為原告,但對雙方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當一并作出裁決”的規定。法院將案件進行了合并審理。
另查明,該地區2016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4317元。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足額支付的工資25000元人民幣、保險補貼3000元人民幣、獎金12000美元,及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經濟補償金7000元人民幣和3000美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的差額共計308000元人民幣及80740美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95582.47元人民幣及55050美元;
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國內公證的費用1540元人民幣;
5、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爭議焦點
1、被告是否按時足額支付了原告工資、保險金、津貼和獎金;
2、雙方是否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被告是否需要向原告支付經濟補償金及補償數額的計算。
律師解析
1、關于工資、保險金、津貼、獎金問題。
原、被告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和《工資支付協議》,則被告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和工資支付協議中的具體約定履行工資支付義務。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7月1日工資25000元人民幣、保險金3000元人民幣、津貼903.3元人民幣、獎金12559美元(即85514.23元人民幣),共計人民幣114417.53元。可以認定,被告及時足額的支付了原告勞動報酬,對于原告的第一項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2、關于被告是否應當與原告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問題。
《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2款: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第17條:用人單位與被聘用的外國人應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即行終止,但按本規定第18條的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后可以續訂。
勞動合同法雖然規定已經訂立過二次勞動合同的,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并不是必須簽訂,原告與被告第三次簽訂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是2016年6月14日至2018年6月13日,說明關于是否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方已經達成合意,并且《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外國人簽訂勞動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原告的主張與《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也相悖,故,被告無需向原告支付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的差額308000元及80740美元,對于原告的第二項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3、關于經濟補償金問題。
被告因公司經營需要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該事實符合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定情形。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案中,原告月工資是25000元人民幣,該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是4317元人民幣,故應按4317元的3倍來計算原告的經濟補償金,而原告已為被告工作滿7年,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應當向原告支付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數額為90657元人民幣(4317x3x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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