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4-01 20:29來源:中國直升機網 作者:中國直升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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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指揮中心和應急預案
運營人有責任為駕駛員提供支持,包括在飛行前計劃、風險 分析和航路飛行過程中,幫助駕駛員進行有效決策。規模小的運 行可以通過駕駛員與運行責任人之間直接溝通來實現上述職責, 而規模較大的運營人可考慮建立指揮中心。
a. 指揮中心:對于規模較大的運營人,可建立指揮中心并 指定訓練有素的人員負責建立駕駛員和各類專業人員之間的協 調程序,對飛行風險分析進行評估,確保盡可能降低飛行任務的 風險,或因風險不可接受而取消飛行任務。通常機長對具體飛行 擁有最終決策權,但開始做飛行決策時建議采用“一票否決”機 制,其他專業人員可以否決飛行計劃。機長做出的拒絕、取消、 改航或終止飛行的決定可以否決任何其他人員或部門做出的接 受或繼續飛行的決定。
b. 應急預案:運營人應了解航行信息,有關起降場地情況 等。運營人應針對典型的緊急情況(例如:不安全事件、事故和 其他緊急情況等)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由運行責任人負責實施。 運營人應編制有關專業人員和外部聯絡人員的聯系方式清單等。
7.3 最低運行標準
以 3 級性能實施直升機醫療救援運行時應遵守 CCAR91 部第 91.155 條目視飛行規則的最低天氣標準。以 1 級和 2 級性能實 施直升機醫療救援運行時,可在放行和航路飛行階段執行下表中 規定的最低天氣標準。航路飛行時,若天氣條件下降至低于表中 規定的云底高或能見度最低標準,型號合格審定為只能按目視飛 行規則(VFR)運行的直升機應放棄本次飛行或返回基地。型號合格審定為可按儀表飛行規則(IFR)運行且配備了合適設備的 直升機可放棄本次飛行或返回基地,或在飛行機組具備相應儀表飛行資格的情況下,按儀表飛行規則(IFR)實施返回基地或改航飛行。
直升機醫療救援運行天氣最低標準
注:使用經批準的夜視系統(NVIS)或直升機地形告警系統 (HTAWS)實施的目視飛行,最低天氣標準按批準值執行。
7.4 起降場地
直升機醫療救援運營人應當建立適用于各種類型起降場地的空中和地面勘察程序。
a. 著陸區標準。訓練大綱中應包含用于評估起降場地的標準。運營人應用文件的形式確定著陸區的選擇標準。標準中應包 括場地尺寸、障礙物、照明、道面和架空線纜的情況,以及確定 風向的方法等。運營人應建立一個關于不良或危險情況的報告系 統和一個起降場地持續評估的程序。
b. 直升機場。直升機醫療救援運行所使用的直升機場應滿 足《民用直升機場技術標準》(MH5013)中的要求。
c. 進離場。對于飛越人口稠密區的運行,進離起降場地的 路線應是最安全的路線。
d. 地面安保。應按照通用航空安全保衛規則的要求,采取 合適的安保措施,確保起降場地不受外來干擾和威脅。
e. 起降場地清單。直升機醫療救援運營人應當保持一份外 場起降場地清單,并含有相關信息。每個駕駛員都應能夠得到這 個清單。運營人應建立一個系統,使駕駛員能夠熟悉醫院或運營 人使用的所有起降場。例如,用照片、圖和其他表示形式來標出 每個起降場,并給出最新的障礙物信息。場地評估應包含下列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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