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1-17 10:57來源:中國通航網 作者:通航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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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飛行試驗僅允許晝間目視(VFR)飛行規則運行,并在指定的試飛區域內完成規定的飛行小時。當該航空器滿意地完成了飛行試驗區域內所要求的飛行小時數之后,駕駛員應在履歷本中描述下述語句或相似的語句:“我證明已經完成了規定的飛行小時數并且航空器在其整個正常速度范圍和擬進行的所有機動范圍內是可操縱的,沒有危害的使用特性或設計特征,并且能安全運行。在飛行試驗期間下列航空器使用數據已經得到了演示:最大運行的重量、機翼的各種構型、最大空速和最小失速速度”。 (8)航空器取得特許飛行證之后,除非受到空中交通管制的指引或除非在動力裝置失效的情況下有足夠的高度以實施一個安全的應急著陸而不致造成對地面人員或財產的危害,航空器禁止在擁擠的空域中飛行。 (9)在完成了首次特許飛行證申請要求的飛行試驗后:(a)該航空器可進行夜間目視飛行規則運行,但應按照CCAR91.407條的要求安裝適用設備;(b)該航空器可進行儀表飛行規則(IFR)運行,但應按照CCAR91.405條的要求安裝適用設備。 (10)任何人不得使用該航空器從事取酬為目的飛行。 (11)該航空器應具備CCAR-21和CCAR-45要求的標牌、標記。另外,標牌和標記必須是易讀的和清晰的,并且附著在系統上方便檢查、容易接近和操作,確保在每一次狀態檢查時他們的功能符合生產廠家的說明。必要時,適航監察員或委任代表也應當檢查所要求的飛行操作手冊、標記、圖紙等。 (12)飛行試驗期間,該航空器禁止特技飛行,即涉及到正常飛行所不必要的航空器姿態的突變、非正常姿態或非正常加速的故意機動。 (13)只有在取得特許飛行證之后,航空器表明在其正常的速度范圍內和所有機動中是可操控的,并且沒有表現出任何危險的操作特性或設計特征之后,該航空器才能嘗試根據CCAR91.201條進行特技飛行,包括飛行姿態的突然改變、非正常姿態、非正常加速等正常飛行不必要的故意機動等。應當制定適當限制,用以規定特技機動及其實施條件。如果認為需要,局方可現場目擊特技機動。在試飛期間,有意的特技機動應正確實施,并通過使用下列語句或相似語句說明記錄在航空器履歷本上:“我證明已經飛行試驗了下列特技機動并且航空器在整個機動的正常速度范圍內是可操縱的以及是安全運行的。飛行試驗的特技機動和速度為:______在_______、______在_______、______在_______、和_______在_______。” (14)該航空器不應該用于滑翔機拖曳、旗幟牽引或故意的跳傘。 (15)特許飛行證的申請人駕駛該航空器進入或飛離有塔臺的機場時,應告知空中交通管制本次飛行為試驗飛行。進行目視飛行規則運行時,機長應擬定能夠避開人口稠密區或空中交通繁忙航路的航線。當申請儀表飛行時,該航空器必須列在飛行計劃的備注部分。 (16)航空器上根據CCAR-91第91.403條、第91.405條和第91.407條規定所安裝和使用的儀表和設備應遵照CCAR43部和CCAR91部的要求進行檢查和維修。任何維修或檢查都應記錄在航空器維修記錄中。 (17)航空器應當按照CCAR-43部附錄A的規定或其他局方接受的項目進行年度檢查,并表明其處于安全可用狀態。檢查結果應記錄在航空器維修記錄中。 (18)只有根據CCAR-43第43.11條授權、持有具有類似等級的維修人員執照的人員才可進行這些使用限制所要求的檢查。 (19)檢查應記錄在航空器維修記錄中,并使用以下或相似的聲明:“我證明,該航空器已在〔插入日期〕按照CCAR-43部附錄A或其他經局方接受的維修方案進行了檢查,并處于安全可用狀態。”該記錄應包括航空器總的服役時間和進行檢查的人員的姓名、簽字、證件號碼和所持證件的類型。 (20)完成特許飛行證的試驗飛行后,航空器的使用目的應符合《民用航空器特許飛行證申請書》〔AAC-083〕中規定的目的。此外,該航空器應符合CCAR-91部中適用的空中交通和一般運行規則,以及CCAR-91第91.211條規定的所有附加使用限制。這些使用限制和取得特殊適航證定義的使用限制是特許飛行證〔AAC-054〕的一部分,并且所有時間內應攜帶在航空器上。 (21)如果要對這些使用限制進行任何修改,應向相應的適航審定部門提出申請。 4.5特許飛行證的頒發和有效期 一旦滿意地完成了航空器頒發特許飛行證所需的檢查和文件評審,申請人表明該航空器處于安全可用狀態后,授權適航監察員或委任代表將頒發特許飛行證,詳見附錄五自制航空器特許飛行證(樣例)。在特許飛行中規定使用限制,使用限制作為特許飛行證的一部分: (1)應在指定飛行試驗區域內完成規定的飛行小時數,表明規章CCAR-21第21.214條和CCAR-91第91.211條的符合性,并記錄在航空器履歷本中。 (2)授權適航監察員或委任代表根據飛行任務的小時數定義有效期。 (3)一般為自制航空器而頒發的特許飛行證的有效期不應超過一年。 (4)為了公眾安全,局方可以增加任何必要的補充使用限制。 (5)如果航空器不滿足審定的要求并且拒絕頒發第一類特許飛行證,授權的適航監察員或委任代表應告知申請人。 5.限用類特殊適航證的頒發程序 5.1原則 在依據頒發的特許飛行證完成規定的飛行試驗項目之后,駕駛員應在航空器履歷本中以日志形式記錄“航空器已經完成了規定的飛行小時數,并且在其正常的速度范圍內和擬進行的所有機動范圍內是可操控的,沒有表現出任何危險的操作特性或設計特征”的內容。此后,申請人可以按照CCAR-21部第21.171條“局方同意的其他情況”,申請限用類特殊適航證(自制),并在項目信函中提出解除飛行試驗區域的限制。獲得限用類特殊適航證之前,申請人應按照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規定》(CCAR-45)和適航管理程序《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程序》(AP-45-01)申請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AAC-016〕。 5.2申請 除適航司另有規定外,申請人優先在特許飛行證申請地區管理局提交申請,也可以自主選擇向戶口或居住證所在地所在地區管理局審定處申請,或向航空器自制場所所在地的地區管理局審定處申請,并提交下述材料:(1)《適航證申請書》〔AAC-018〕;(2)表明飛行試驗項目的特許飛行證(復印件);(3)航空器履歷本關于飛行試驗項目的記錄(復印件); (4)項目信函,提出解除飛行試驗區域的限制;(5)局方認為必要的其他資料。 注:申請人必須是表明飛行試驗項目的特許飛行證的持有人。 5.3受理 5.3.1地區管理局審定處應在收到申請資料后5個工作日內,審核申請人提交的資料,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5.3.2對于符合受理條件的,地區管理局審定處發出受理申請通知書(見附錄三);對于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則以信函方式通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受理的理由。 5.3.3申請人在收到受理申請通知書后,應完成該通知書中所規定的各項受理手續,并按規定交納適航檢查費。 5.3.4地區管理局審定處可根據AP-183-AA-2016-04程序的要求,授權自制航空器適航檢查委任單位開展頒發限用類特殊適航證所需的評審和檢查工作,并通知申請人與委任單位聯系,商定限用類特殊適航證的檢查流程,包括文件審查和現場審查的具體時間。 5.4適航檢查 (1)經授權的適航監察員或委任代表參照《民用航空器及其相關產品適航審定程序》(AP-21-AA-2008-05R2)第2.2.3條第(1)、(2)款中的適用部分,以及依據附錄六《自制航空器限用類特殊適航證適航性評審和檢查記錄單》〔AAC-284〕的要求,對航空器進行適航檢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