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1-17 10:57來源:中國通航網 作者:通航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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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頒發特許飛行證所需的檢查 4.3.1概述由局方授權的適航監察員或委任單位對所申請的航空器進行檢查,授權的局方代表應在航空器制造結束后并在特許飛行證頒發之前,在組裝現場對航空器進行檢查。如果申請人能夠提供制造過程和工序檢查的記錄證明,該適航檢查僅是一般性檢查,授權的局方代表不應該要求分解該航空器。當缺乏如上所述足夠的文件或懷疑有安全問題可能危及公眾安全時,可以要求分解該航空器。授權的局方代表將檢查內容和結果記錄在附錄四《自制航空器特許飛行評審和檢查記錄單》〔AAC-283〕上。 4.3.2文件檢查授權的局方代表在進行航空器檢查之前,應評審申請人提交的下述文件: (1)正確填寫的《民用航空器特許飛行證申請書》〔AAC-083〕表格和審定要求的其它文件; (2)《自制航空器符合性聲明》〔AAC-281〕(附錄一); (3)自制航空器的設計方案、制造和加工、工序檢查、關閉前檢查的日志和列舉實例的相片或視頻(參考本程序3.2.5條的完整清單); (4)《自制航空器制造和組裝檢查單》〔AAC-282〕(附錄二); (5)購買散件包、設計方案或商業援助的說明和記錄文件; (6)重量和平衡報告; (7)項目信函; (8)航空器操作說明/飛行員操作手冊; (9)維護和檢查程序/大綱; (10)首次申請特許飛行證,必須提供試飛大綱; (11)航空器履歷本; (12)駕駛員執照復印件。 評審《自制航空器符合性聲明》〔AAC-281〕的精確性和完整性,該符合性聲明的原件應保存在航空器履歷記錄中。評審上述(2)、(3)、(4)、(5)所要求的文件,并且所提供文件足夠、可靠和充足,可以確定航空器符合“大部分”的要求。如果申請人不能或不愿提供《自制航空器符合性聲明》〔AAC-281〕或相關文檔,無法確定“大部分”的定義要求,應告知申請人該航空器不能按照自制航空器評審。 檢查上述(2)、(3)、(4)、(5)所要求的文件時應注意以下:(1)制造和加工過程的工序檢查應由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員進行; (2)記錄應該表明檢查了什么、由誰檢查和檢查日期; (3)自制者應該拍攝制造各階段(如使用油漆前或完成前相應的時間)的照片。照片應該清晰地表明制造方法和工藝質量。這類照片應該與制造者的工作記錄或其它制造記錄一起保存。 檢查重量和平衡報告時應注意以下內容:依據已經建立的重量和平衡程序檢查航空器的重量和平衡報告,確定航空器的空重、總重、前后重心值的范圍。 (1)如果該航空器是自己設計的,這些限制需要自制者計算獲得; (2)如果該航空器通過散件包組裝或通過購買方案組裝,可以使用相關已有文檔; (3)如果自制者更改了散件包,并影響了重心,必須根據更改重新計算重心數據; (4)完整的重量和平衡報告,包括飛行機組、燃油、和行李載荷限制,應與其他適用的標牌、列表一起在放在航空器上。 申請人參考FAAAC90-89《自制航空器飛行試驗手冊》制定該航空器的《試飛大綱》和《航空器操作說明》/《飛行員操作手冊》。評審《維護和檢查程序/大綱》時應注意以下內容:(1)該手冊的內容對于該型號的航空器是正確的,手冊中指明航空器的型號和序號。 (2)發動機/動力裝置的維護和翻修文件(可選)包含在《維護和檢查程序/大綱》中。如果發動機/動力裝置的維護和翻修文件(可選)是一份單獨的手冊(例如,ROTAX發動機原始設備裝機清冊),則在航空器的《維護和檢查程序/大綱》中描述可以使用發動機/動力裝置的維護和翻修文件的文件號、版次和日期。對于所有其他設備和零部件,當《維護和檢查程序/大綱》引用其他手冊或程序時,這些被引用的手冊和程序應當真實有效,《維護和檢查程序/大綱》必須描述這些手冊或程序的文件號、版次和日期; (3)定義關鍵部件的更換時間、檢查間隔或相關程序。裝上航空器的這些部件永久地和清晰地標識了序列號; (4)規定誰可以執行每一項任務,維護的內容和詳細方法; (5)包含在上述手冊的數據與標牌數據是一致的。例如,在《航空器操作說明》/《飛行員操作手冊》、《維護和檢查程序/大綱》、飛機燃油箱標牌上標注的燃油要求的內容是一致的。 (6)所有適用的適航指令已經完成,并記錄在航空器履歷本中,執行適航指令和記錄履歷本的維護人員具有相應資質。評審航空器履歷本以確定任何要求的維修、檢查等已經完成。相關的和適用的適航指令和服務指令已經完成,并且記錄應該是完整的。 4.3.3航空器檢查授權的局方代表進行航空器檢查的根本目的是物理驗證申請特許飛行證的自制航空器可以實施本次飛行,應檢查以下內容: (1)航空器的臨時國籍和登記標志滿足CCAR-45第四章“民用航空器的標識”的要求,并與《民用航空器特許飛行證申請書》〔AAC-083〕的信息一致。 (2)航空器國籍和登記標志噴涂在機身外的左右兩面,確保國籍登記信息在機身噴涂和注冊文檔是一致的,并且在機身上國籍登記標志滿足CCAR-45第二十五條的要求; (3)在維護和檢查手冊中規定了更換時間、檢查間隔、或相關程序的關鍵部件。按照手冊安裝了適用的部件,并且部件的標識件號和序列號永久的和清晰地標識; (4)在航空器上顯示如下標牌讓所有乘員看見:“乘員警告:本航空器是自制航空器,不符合頒發標準適航證的適航規章要求,按照特許飛行證規定的使用限制飛行”; (5)飛行操縱系統、發動機、螺旋槳、皮托管靜壓系統和相關的儀表工作正常。 (6)駕駛艙儀表合適的標識,所需標牌內容容易參考和所放位置容易接近; (7)系統控制(例如油門、電氣開關和斷路器)適當的、清晰的放置,容易接近和操作,滿足自制者預期的功能; (8)如果安裝了彈射緊急降落傘,機身緊急降落傘是彈射的、援助的或可展開的,并正確的標識和識別。 注:航空器必須規定所有彈射降落傘連接的引爆裝置提供清晰的標識和識別。標識表明航空器裝有彈射降落傘引爆裝置,必須外部實施并且站在地面上能夠閱讀。 4.4使用限制 申請人應根據具體情況制定適當的使用限制。出于安全考慮,局方可能會增加必要的附加限制。授權的局方代表應當與申請人評審每一項使用限制,確保申請人了解這些使用限制。使用限制應至少包括下述內容:(1)申請人必須持有相應等級的駕駛員執照,該航空器在取得特許飛行證后僅允許該申請人駕駛; (2)除持有駕駛員執照的特許飛行證申請人以外,任何人不得駕駛該航空器,不允許搭乘任何其他人員; (3)必須在航空器的客艙、駕駛艙或者駕駛員工作位置的入口附近展示“特許飛行證”。 (4)該航空器不滿足國際民航公約附件8規定的適航標準。該航空器飛入或飛越他國前,其所有人應從該國民航當局獲得書面許可。該書面許可應與中國的特許飛行證一起隨機攜帶,一旦要求,應提供給中國民航的監察員或飛越國的民航當局檢查。 (5)所有的試驗飛行應限制在指定的區域內進行:該區域應標明半徑、坐標和/或界標。該指定區域應是位于開闊水域或空中交通不繁忙的非居民稠密區上空。區域大小應滿足能夠安全進行預期機動和試驗的要求。 (6)不得在人口稠密區域或空中交通密集的航路運行。局方或許會允許在人口稠密區域或交通密集航路上起飛和著陸。若頒發這條使用限制,則應當描述為:“除起飛和著陸外,該航空器不得在人口稠密區上空或空中交通繁忙航路上運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