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1-05 13:21來源:上海法制報 作者:通航網
圖:直升機執行現場。照片由浦東新區法院提供。圖/上海法治報 在執行案件中,法院一般通過凍結、劃扣被執行人的存款或查扣、拍賣其房產、汽車等來保障申請執行人的勝訴權利,很少出現需要對直升機進行處置的情況。 但記者近日從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近期異地執結了一起以直升機為標的物的案件,順利為申請執行人執結到案款115萬余元,但整個執行過程卻堪稱“坎坷”。 特殊的標的物 只有直升機可供執行 這起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分別是上海某知名飛機公司(下稱某飛機公司)、上海某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下稱某航空公司)。根據生效法律判決內容,被執行人某航空公司應支付申請執行人某飛機公司飛機維修款等本金利息共計115萬余元,但該航空公司卻遲遲沒有支付,某飛機公司于是向浦東新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接到該案后,承辦法官莊海舟立即與被執行人取得聯系,在反復溝通無果的情況下,依法對其名下財產展開了查控。經全面調查,被執行人名下除已經被訴訟保全查封的一架直升機外,并未發現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將這架直升機作為執行標的物進行處理,然后將所得錢款來支付給申請執行人,似乎成了此時唯一可行的結案方式。 然而,不巧的是,該直升機這時并不在上海,而是停放在幾百公里以外的浙江省建德市千島湖一機場內。盡管如此,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以及執行團隊的綜合研判,法官還是決定將這架直升機運回上海,以便進行處置變現。 為保障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利,并考慮到長期停放將導致直升機價值大幅度貶損,在報請局領導同意后,執行團隊迅速啟動了異地執行程序,團隊負責人吳曉春法官為此多次召開小組會議,制定了詳細的最佳執行方案和突發情況應對預案,并做好充足的前期準備。經商議,決定由莊海舟、曹琪兩位法官共同前往浙江建德對這架直升機進行異地執行。 2016年11月14日,經過六個多小時的長途奔波,兩位法官終于到達了浙江建德市,無暇顧及休整,他們便來到直升機停放的機場展開執行工作。但路途的勞累,卻僅僅是本次異地執行重重困難的開始。 難題此起彼伏 兩位執行法官一一克服 擺在兩位法官面前的第一道困難,是“裝卸運輸難”。按照相關規定,直升機的裝卸與運輸過程需要有專業人員的參與方可操作,并且運輸途中需要獲得路政等部門許可。因此,整個執行過程必須做到萬無一失,才能確保直升機能夠順利運回上海,中間的任何環節都不能出現一絲紕漏。 得益于行動預案和前期準備工作的完備,這一難題被順利化解。原來,早在出發之前,執行法官就已經與路政等部門取得聯絡和支持,并聯系好負責裝卸和運輸的專業人員。現場,兩位法官準確指揮專業人員進行操作,借助專業吊車,經過6個小時的緊張工作,終于完成對直升機的裝卸、吊裝等作業。 此時,莊法官、曹法官不得不面對接踵而至的第二重困難——“異地執行難”。一直以來,許多法院在異地執行時均出現過當事人借助地方勢力阻擾執行的事件,存在一定的風險。在本次執行行動的過程中,也發生了這一突發情況。 原來,正當兩位法官有條不紊地指揮專業人員對直升機進行裝卸運輸時,約有30余名被執行人單位員工聚集在直升機停放的倉庫前,圍阻并強行鎖閉機庫大門。此外,被執行人還以法院執行公司財產將導致拖欠的工資繼續無法發放為由,鼓動這些員工阻擾執法工作。之后,機場又以被執行人未支付直升機停放期間的保管費為由,緊閉機場出口大門,準備留置該直升機。 面對以上突發情況,兩位法官憑著多年的辦案經驗,沉重冷靜、義正言辭地與各方溝通協調。他們一面嚴正告知員工們阻礙法院執行工作將承擔嚴重的法律后果,催討工資完全可以通過其他合法途徑進行,一面與機場細致協商,表態直升機處置變現并賠償原告后還有剩余的資金,屆時會將直升機的折價剩余部分用以抵付直升機保管費,事態才終于得到有效的控制,執行工作得以順利開展。 回到上海后,法官們還面臨著最后一道困難,“處置變現難”。一般而言,不同于房產、車輛等標的物,直升機的社會需求量與交易量不大,通過常規的司法拍賣或者變賣程序,對社會公眾發布司法公告,極有可能造成“無人問津”的局面,不利于保障申請執行人的勝訴權利。 為此,莊法官積極與申請執行人溝通協調,讓申請人利用所在行業的資源為該機尋找合適的買家予以折價處置。同時,在交易過程中,法院嚴格按照相關規定,讓買家將錢款先行交到法院,再由法院解封過戶,以保證交易過程公平、透明、合規。最終,成功對這架直升機予以處置變現。 就這樣,經過執行法官的不懈努力,這架直升機終于被成功執行,申請執行人順利拿到了被拖欠許久的115萬余元。 法官析案 破解“執行難”是系統工程 最高人民法院周強院長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工作報告中,提出要向“執行難”全面宣戰,用兩到三年時間解決“執行難”問題。上海高院積極響應,將破解“執行難”確定為2016年度的重點之一,并確立了“一年大見成效、兩年實現基本解決‘執行難’,努力將上海打造成執行環境最好、執行效率最高的地區之一,讓廣大人民群眾感受法治的公平、正義、權威”的目標,全面布局專項治理行動。作為一起執行法官不懼困難、“遇難克難”才得以順利執結的案件,本案成功入選了上海法院破解“執行難”十大典型案例。 隨著公民法治意識、契約意識的增強,以及社會征信體系的不斷完善,大部分當事人都能夠及時履行判決,但仍有少部分當事人因為法律知識欠缺、沒有經濟能力或不愿利益受損等原因沒有及時履行義務。 按照規定,經判決生效后,案件敗訴方沒有依法及時履行判決義務的,勝訴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之后,法院通過網絡查控、邊控、曝光、評估、拍賣、罰款等相關舉措,來切實保障當事人的勝訴權利。 破解“執行難”是一個系統工程,它的推進和完成,既需要宏觀層面的體制、機制改革和創新,也需要微觀層面的能動辦案、持之以恒。因而,從操作意義來說,破解“執行難”首先是全力破解執行過程中層出不窮的困難。在本案中,被執行人名下沒有發現可供執行的存款,只有一架停放在幾百里外的直升機,雖然困難重重,但通過執行法官的努力,仍然為申請執行人成功執結到了115萬余元。 據統計,浦東新區法院年均辦理各類執行案件近2.6萬件。盡管法院承受著巨大辦案壓力,但在強有力的執行舉措、團結高效的執行團隊,與各部門建立的長效工作協作機制等因素結合下,執行工作效能得到了穩步提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