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6-01-28 19:53來源:網易航空(北京) 作者: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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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一早,某大型國有航空公司的空勤人員朋友圈被一條消息刷屏: 從該公司飛行部初步了解,事發當日,乘務員徐某、楊某持公司員工免票,搭乘該公司徐機長的航班,從北京回滬。抵達上海后,徐機長攜當班機組下機,換乘機組車,希望盡快趕往另一架飛機,執行后繼航班,作為乘客身份的徐、楊二人下機后,在機組車已滿載的情況下,欲上車,卻因車滿無法抉擇,機長較為著急,擔心影響后繼航班,遂指出:“你們該上就上,該下就下!”,乘務員楊某(女)開罵:”儂腦子瓦特了“(上海話:你腦子壞掉了),遂拎包下車,機長拉住楊某行李箱,問其為何要罵人,此時,楊某的男友,乘務員楊某,從背后封住機長的脖子并開始毆打,同時開始出言不遜。機長全程未還手。 世界如此美好,你卻如此暴躁,這樣,不好,不好…… 小編從兩個方面分析此事: 1.機長的職責和權力? 民用航空器飛行是涉及公共安全的特殊行為,所以有必要維護特定飛行行為安全宗旨的一套行政授權管理規范予以約束。在飛行安全上,機長是一類行政主體,擔任的是行政執法主體角色,擁有保證飛行器安全的責任,基于這種責任定位和飛行安全的極端重要性,國際民用航空公約以及我國《民用航空法》、《飛行基本規則》、《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等法律規章制度對機長的法律地位和職責做出了相應的規定。賦予機長一定權力,機長可以通過行使這些權力,保護民用航空器極其所載人員和財產的安全。歸納起來,機長權力主要有如下方面: (1)最高指揮權: 航空器所載人員中,最高指揮權只能歸屬一人,機上的一切活動都在他的統一領導下進行,這個人就是責任機長。基于保護民用航空器極其所載人員和財產安全的極端重要性,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章都明確了機長的最高指揮權和領導權威,以便其履行對機上人員的管理,以及民用航空器的操作和應急處置等具體職責。《民用航空法》明確規定了這一指揮權的對象,即機上所載所有人員,包括機組人員和其他隨機工作人員、機上所載旅客。無論在正常運行過程中,還是遇險活緊急情況下,機長在其權值范圍內所下命令,上述人員都應嚴格執行。 (2)最終決定權: 根據我國《民用航空法》的有關規定,機長的最終決定權主要體現在 1.起飛決定權 《民用航空法》第45條明確規定:“飛行前機長應對民用航空器實施必要的檢查,未經檢查不得起飛。機長發現民用航空器、機場、氣象條件等不符合規定,不能保證飛行安全的,有權拒絕起飛。” 2.航空器處置權 《民用航空法》第46條明確規定:“飛行中,遇到特殊情況時,為保證民用航空器及其所在人員的安全,機長有權對民用航空器做出處置。”這里所指對民用航空器做出的處置,是指在事先沒有計劃安排得情況下,對飛行中的民用航空器進行諸如中斷起飛、實施復飛、改變航向、迫降等特殊情況的處理。 3.機組人員決定權 《民用航空法》第47條明確規定:“機長發現機組人員不適宜執行飛行任務的,為保障飛行安全,有權作出調整。”這里所指不適宜執行飛行任務,主要指由于理論知識、飛行技術、飛行作風以及生理健康和心理狀況等不適宜執行此次航班飛行任務的情況。 (3)治安管理權 2.乘務長和乘務員的職責和權力 據了解,徐某已是該公司乘務長,楊某為頭等艙乘務員,且不說作為長期訓練的乘務長和為頭等艙服務的乘務員怎能有如此不堪的情緒控制力,竟然可以目無尊長,在機坪謾罵和毆打自己的同事和直接領導?于情于理于法,是否有一條是說得通的? 進一步反思,航空公司是否需要維護機長的權威? 試想,如果作為公司中堅生產力量的機長群體得到法律的保護卻得不到公司的支持,漸漸失去權威,機長發號的指令無人聽從,管理混亂,群龍無首,這航班安全保證又從何談起呢? 機長肩上四道杠,首先就是對生命的責任! 無論什么工作,什么身份,多一份相互的理解與尊重,理性溝通,又有什么不能解決的呢?
春運在即,在這里,也向千千萬萬的民航人道一句:辛苦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