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5-12-02 18:49來源:網易航空(北京) 作者:通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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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僅如此,張望平指出,為數不多的調整通用航空的幾部行政法規,也大都是對空域管理和審批手續的規定。如《國務院關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暫行規定》等,對通用航空飛行作出了嚴格且繁瑣的審批手續規定,甚至有阻礙通用航空發展之嫌。 欒爽指出,高效迅捷是通用航空的特色,目前有些比照民用航空的規定,審批程序嚴格、手續繁瑣、時間周期較長,大大影響其作用的發揮。 “而且,《國務院關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暫行規定》和《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兩部行政法規對于促進通用航空產業發展仍停留在原則層面,保障措施不明確、實施細則有待完善,且無明確指導性意見指引地方性通航政策法規體系建設。”欒爽進一步分析道,在民航規章層面,我國現行的11大類共117部適航規章體系中,對通用航空相關規章缺乏針對性和靈活性,技術運行標準及各種證照的頒發、使用,有些是參照公共航空運輸,有些是以通知形式規定或沒有統一規定,在運行管理的嚴密性和運行標準上與國際民航組織的要求仍存在差距。 說起民航規章層面,燕福民認為,通用航空相關規章碎片化問題很突出。他解釋說,民航局目前頒布的117部適航規章中,在法律層面針對通用航空的只有10余部,且僅在某些民航規章中有所涉及。在國家層面,民航局對通用航空還是不夠重視,制定規章時只是大概作個分類,未對通用航空作具體詳細的分類規定。 建立自上而下法律法規體系 一方面是廣闊的市場前景和迫切涌入的大量產業資本,一方面是支離破碎相互脫節的產業法律政策環境,在各專業人士看來,國內通用航空產業要脫離媒體口中“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的兩難局面,必須建立起一套以法律為核心,由行政法規、行業規章、實施細則、產業政策和地方法規共同組成的法律法規體系。 “當務之急是將通用航空所需規則和要求分層、分類、分項納入通用航空法律制度中,在下放管理、審批權限的同時加強對地方性法規體系建設的政策指引。”欒爽如是說。 燕福民也指出,通用航空涉及面廣、內容龐雜,必須將包括通用航空飛行準入、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規定體系化。 建立以法律為核心的通航法律法規體系,修改民航法必不可少。欒爽建議在民航法中補充和增加下列內容:確立國家對通用航空的扶持政策,改善通用航空發展環境,振興通用航空產業;確立低空空域開放與管理原則;確立通用航空機場建設規劃的原則,如運輸機場建設規劃要兼顧通用航空服務需要;規定通用航空機場建設以及運行保障設施建設制度;通用航空活動主體的基本權利與基本義務;明確通用航空的定義和范圍等。 張望平建議在民航法中補充和完善航空作用的定義。“可以在修改民航法時,對第一百四十五條進行補充,規定航空作業是指具有營利性的工業、農業、林業、漁業和建筑業的作業飛行以及醫療衛生、搶險救災、氣象探測、海洋監測、科學實驗等方面的飛行活動。至于國際上將航空作業排除在通航之外的做法要不要采納有待商榷。”張望平說。 為大力推進通用航空產業發展,燕福民認為應將扶持政策法律化。這與欒爽的觀點不謀而合。欒爽建議制定《通用航空產業發展條例》,確立國家和地方對通用航空產業的扶持政策,加大財政、金融、稅收等方面的扶持力度。 “如建立國家和地方對通用航空制造業的研發、制造支持制度,降低通用航空進口關稅、增值稅以及從事農、林等社會公益性項目的通用航空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確定通用航空作業價格的原則與管理制度;明確通用航空的社會公益性和政府征用的補償原則;簡化企業行政審批手續,降低企業運營的行政成本,拓展盈利渠道和空間;降低通用航空的準入門檻和運營成本,加強安全監管,進一步鼓勵社會資本投身國內通用航空發展等。”欒爽說。 針對規章碎片化問題,專家建議要加快我國通用航空規章立改廢工作,增強規章協調性和統一性。“如修訂通用航空市場準入等規章;完善適合我國通用航空發展特點的空中交通管理運行機制和技術規范;加快制定通勤及其他通用機場的建設標準,規范建設程序;建設低空空域運行管理和服務保障體系;完善通用航空安全監察體系,加強通用航空安全體系建設;完善通用航空人員資質、培訓體系。”欒爽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