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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用航空氣象人員執照管理規則》(民航局令第202號)和新修訂的《民用航空氣象人員執照管理辦法》(AP-65II-TM-2010-01R1)、《民用航空氣象檢查員管理辦法》(AP-65II-TM-2010-02R1),結合華北地區民用航空氣象人員執照管理的具體情況,為了保證華北地區民用航空氣象人員執照管理制度以及相關的培訓、實習、理論考試、技能考核、檢查、管理等工作的規范化,華北局組織制定了《民航華北地區航空氣象人員執照管理實施細則》,2015年10月28日起施行。
四月初,細則征求意見稿面向全區各機場、集團公司開展了意見、建議征集工作,共收到意見建議32條。通過處室會議專題討論,對其中的3條意見予以采納,由于部分意見建議表述不明確或是對相應條款有誤讀,所以不予采納。六月份,政策法規處對該細則進行了法律審核,本細則對相關的法律建議進行了采納。
本細則對以下內容做了進一步的明確,即:明確了對五類氣象人員的專業背景要求;明確了五類氣象人員的培訓、實習時間要求和相應證明文件的格式;明確了執照理論考試和技能考核要求;明確了氣象人員執照申請程序;明確了華北地區氣象人員技術檔案的記錄格式;明確了華北地區跨地區執照注冊的相關要求。考慮到實施細則的精煉和明晰,部分有關崗位培訓、執照頒發、執照及其使用等有關內容未全部列出,均按照《民用航空氣象人員執照管理規則》(民航局令第202號)和《民用航空氣象人員執照管理辦法》(AP-65Ⅱ-TM-2010-01R1)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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