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4-04 09:12來源:藍天飛行翻譯公司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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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第四章 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范圍第十七條 安全生產費應當按照以下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系統、洞口、臨邊、機械設備、高處作業防護、交叉作業防護、防火、防爆、防塵、防毒、防雷、防臺風、防地質災害、地下工程有害氣體監測、通風、臨時安全防護等設施設備支出; (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評估、咨詢和標準化建設支出; (五)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九)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有關的費用。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在以下范圍內發生與安全生產相關的費用,不列入安全生產費用,按正常工程費用渠道列支和管理: (一)施工單位為施工人員辦理的團體人身意外傷害險或個人意外傷害險費用; (二)施工單位為職工提供的職業病防治、工傷保險、醫療保險費用; (三)按照“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費用; (四)除建設單位與監理單位共同認定外,施工現場與外界的隔離、圍擋設施費用以及為保證施工期間交通安全而設置的臨時安全設施和標志、標牌費用; (五)按正常施工作業所設置的基坑圍護、防失穩支撐、支架、安全用電等設備費用; (六)考核獎勵費用; (七)合同工程量清單中已經單列的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其它費用; (八)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共同認定的其他不列入安全生產費用支出的費用。 第五章 安全生產費用的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民航主管部門應當對民航專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計取、支付和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民航專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對安全生產費的支付和使用情況進行抽查。 第二十條建設單位委托的跟蹤審計單位應當加強對民航專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資金使用管理的審計監督,確保資金“專款專用”。 第二十一條民航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有關民航專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不按規定計取、使用等情況的檢舉、控告和投訴,并 —6— 依照相關法規、規章進行調查、處理、處罰。 第六章 附則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民航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抄送:局領導,總飛行師、總工程師、安全總監,各監管局,各機場建設指揮部,各地區質監站,各設計、監理、施工、咨詢單位,航安辦、政法司、計劃司、財務司。 民航局綜合司 2020年4月1日印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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