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4-04 09:12來源:藍天飛行翻譯公司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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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管理程序 編 號:AP-165-CA-2020-01 下發日期:2020年3月31日 民航專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辦法(試行) 民航專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民航專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工作,規范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和使用,保障施工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民航專業工程新建、改建、擴建等建設項目安全生產費用的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費用,是指在民航專業工程施工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提取在成本中列支,專門用于完善和改進工程項目安全作業環境、安全施工措施和條件所需的資金。 第四條安全生產費用應當按照“企業提取、政府監管、確保需要、規范使用”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二章 安全生產費用的計取 第五條建設單位在編制民航專業工程概(預)算時,應當結合工程實際,以建筑安裝工程費用為計算基數,費率原則上不低于1.5%,單獨計列安全生產費用。 第六條 建設單位在民航專業工程招標時,應當分別確定各合同段所需的安全生產費用,以總額價形式單列作為固定報價,不作為競爭性報價,并分別包含在招標控制價和投標報價中。 安全生產費用應當以招標控制價所包含的全部建筑安裝工程費用為計算基數計提,提取標準原則上不低于1.5%。 建設單位對工程項目的安全防護、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增加安全生產費用,并在安全生產費用項目清單中增列相應項目及費用。 第七條施工單位在投標時,應當在安全生產費用費率同招標文件一致的前提下,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分別對安全生產費用項目清單進行報價。 在競標時,安全生產費用不得刪減,且不得作為競爭性報價,列入標外管理。 第八條采用非招標形式的民航專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應當以全部建筑安裝工程費用為計算基數計提,提取標準原則上不得低于1.5%。 第三章 安全生產費用的管理與支付 第九條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安全生產費用,包括支付方式、使用要求、調整方式等條款。 第十條民航專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實行?顚S、專戶核算,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擠占或挪用。 建設、監理、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民航專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計取、使用管理等制度,明確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計取和使用的程序、職責及權限,規范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 項目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臺賬,健全安全生產費用痕跡管理資料臺賬,包含安全生產費用使用環節的監控和有關票據憑證資料。 第十一條 安全生產費用的計量支付及審核程序: (一)工程項目開工前,項目建設單位應當預付安全生產費用,安全生產費用預付款在后續工程計量中分期(次)扣回。 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內的,建設單位預付的安全生產費不得低于該費用總額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預付的安全生產費不得低于該費用總額的30%。 (二)項目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應當根據每一計量周期投入安全生產費用使用情況,按照合同文件規定,編制安全生產費用工程量清單計量申請表(附相關憑證)和下期使用計劃,經專職安全員、安全生產負責人與項目經理簽字蓋章后,報送監理工程師審核。 監理工程師收到安全生產費用計量申請表后,應當在合同文件規定時間內完成對計量申請表的審核,核實無誤簽字后報總監再審核。 建設單位對經監理單位審核后的安全生產費用計量表進行審定后,按時將安全生產費用支付給施工單位。 (三)工程結算時安全生產費用未計量部分原則上不再計量支付。 第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投入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因重大設計變更原因造成施工單位實際投入安全生產費用總額與合同約定不一致的,差額部分的安全生產費用由建設單位按批復變更金額和規定提取比例同時調整。 第十三條監理單位應當對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理,監理情況應當編入監理月報。 監理單位發現施工現場存在安全隱患或施工單位未落實安全生產費用的,應當書面要求其改正,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時應當及時責令其停工整改,待安全隱患排除后方可恢復正常施工;施工單位拒不改正的,監理單位可暫停安全生產費用及工程款的計量支付,并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定期對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施工單位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對施工現場嚴重安全隱患整改的,建設單位可直接委托其他單位代為整改,相關費用在施工單位計量支付費用中扣除,并由建設單位直接支付給受委托單位。 第十六條民航專業工程安全生產費由工程承包單位統一管理。安全生產費用不得轉嫁由分包單位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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