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1-01-20 13:12來源:民航局運輸司 作者:中國通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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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地區管理局對企業備案的上述材料內容可不做實 質性審查,但應結合年度檢查計劃,檢查核實企業備案的材料是否符合前述法規文件的規定。如企業未按規定進行備 案,或者備案的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應依法 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相應處罰。
Q8:如何對企業進行告知承諾制審批及日常監管?
A8:對從事其他類經營活動的經營許可申請,民航地區管理局可實行告知承諾制審批,但是開展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執照培訓業務的除外。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采用告知承諾 制方式申請通用航空經營許可。
1.告知承諾制審批。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 辦發〔2020〕42 號)和《關于印發民航局全面推行證明事項 告知承諾制實施方案的通知》(民航發〔2020〕66 號)有關 精神,企業如通過告知承諾制申請經營許可的,僅需提交《通 用航空經營許可申請書》和《通用航空告知承諾制審批承諾書》,無需提交其他證明材料,民航地區管理局根據企業承 諾情況,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2.對通過告知承諾方式取得許可的企業的日常監管。此 類企業適用“雙隨機”監管方式。民航地區管理局應在制定2021 年年度檢查計劃時,隨機選取一定比例此類企業列入檢查計劃。檢查的重點包括:企業告知承諾的內容是否屬實、 企業法定義務履行情況等。考慮到新舊規章銜接與開發上線 電子證照工作進展,管理局在制定檢查計劃時,可將對此類 企業的檢查工作安排在下半年開展。檢查時,如企業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應依法撤銷其取得的 經營許可并給予相應處罰;如存在不履行法定義務情形,管 理局應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相應處罰。
Q9:通用航空企業如何備案經營活動信息?
A9:持有《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許可證》的無人機企業,繼續通過“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許可證管理系統” 備案有關經營活動信息;持有新版《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包括無人機企業),通過“通用航空管理系統”備案有關經營活動信息。
Q10:載客類通用航空企業違反企業制定并公布的運輸 服務標準,造成旅客投訴的應如何處理?
A10:從事載客類經營活動的通航企業應按照《通用航 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通用航空短途運輸管理暫行辦法》 和《通用航空包機飛行管理暫行辦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 定,制定本企業運輸服務標準,建立投訴處理機制。
因企業違反其與旅客簽訂的合同,未提供約定標準的運 輸服務,旅客合法權益受損的,旅客可依據有關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的條款,依法維權。企業接到旅客的投訴信息后, 應依法予以處理、答復。旅客對處理結果不滿意的,可通過 法律途徑維護其正當、合法權益。
Q11:2021年3月31日前,企業是否需要上報2020年年度報告?
A11:按照《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和《通用航空企業年度報告規定》(民航規〔2020〕27號)規定:
1.存量傳統通航企業,應于2021年3月31日前通過“通 用航空管理系統”提交本企業 2020年年度報告。
2.新設通航企業及存量無人機企業,自2022 年起提交 上一年度的年度報告。
Q12:有外商投資的,如何申請成立通用航空企業?
A12:根據《外商投資法》《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和《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0年版)》有關規 定,外商投資通用航空的,法定代表人須由中國籍公民擔任, 其中農、林、漁業通用航空公司限于合資,其他通用航空公 司限于中方控股。
民航地區管理局在受理外商投資通用航空的經營許可 申請時,按照《外商投資法》《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外商 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0年版)》及民航局《關于取消“限額以下外商投資民航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行政許可事項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民航公告〔2020〕18 號)有關規定,可要求企業在申請時提供企業股東決議、外商股權比例以及出資額、投資方基本情況等相關材料。民航地區管理局可在日常監管中通過核查企業提交的 年度報告,對企業外商投資合規情況進行監管。
(前序規定與本指南不一致的,按本指南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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