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4-15 08:40來源:藍天飛行翻譯公司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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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b)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將其運行規范中的有關內容或者信息,寫進其運行手冊中,并且應當清楚地寫明這些內容是其運行規范的一部分,還應當說明運行規范的要求具有強制性;或者將完整的運行規范與手冊放在一起,按照本規則第135.41條對手冊的要求進行分發、攜帶、存放和更新.(c)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持續保證其每個參與運行工作的人員, 熟知運行規范中適用于該人員工作職責的有關規定. 第135.23條 運行規范的修改 (a)在下列任一情況下,局方可以修改按照本規則頒發的運行規范: (1)局方認為為了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修改;(2)合格證持有人申請修改,局方認為安全和公眾利益允許此種修改. (b)除本條(d)款規定的情形外,局方提出修改合格證持有人的運行規范時,使用下列程序: (1)局方以書面形式提出修改內容,通知合格證持有人;(2)局方確定一個不少于7天的合理期限,在此期限內,合格證持有人可以對修改內容提交有關書面資料和意見;(3)局方在考慮了所提交的全部材料后,作出下列決定之一并通知合格證持有人: (i)采用全部修改內容;(ii)采用部分修改內容;(iii)撤銷所提出的修改內容. (4)當局方頒發了運行規范的修改項時,修改項在合格證持有人收到通知之日后第30天生效.但是,由于存在緊急情況,為了安全需要立即行動的,局方可以根據本條(d)款要求使其立即生效. (c)合格證持有人申請修改其運行規范,適用本規則第135.9 條(b)款至(g)款規定的程序和期限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計劃的運行規范修改生效日期前適當的時間提交修改其運行規范的申請書.但有下列任一情形的,應當在其計劃的運行規范修改生效日期前足夠的時間提出申請: (i)兼并其他運營人或者增設按照本規則運行的分支機構的;(ii)增加運行的資產,需要重新證明其能夠安全運行的;(iii)本規則第135.3條(c)款中確定的運行種類改變的;(iv)由于破產行為而暫停運行后需要恢復運行的;(v)初次引進以前未經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營人或者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的航空器的.(2)申請書應當以局方規定的格式和方法向局方提交;(3)在考慮了提交的所有材料后,局方將作出下列決定之一并通知合格證持有人:(i)接受所申請的全部修改;(ii)接受所申請的部分修改; (iii)拒絕所申請的修改.此時,合格證持有人可以按照本條 (d)款規定請求局方對其拒絕決定進行重新考慮.(4)如果局方批準了修改,在與合格證持有人就其修改的執行問題進行協調后,修改項在局方批準的日期生效.(d)如果局方發現存在危及安全、需要立即行動的緊急情況, 使得本條規定的程序不能實行,或者按照程序進行將違背公眾利益,則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局方將修改運行規范,并使修改項在合格證持有人收到該修改通知的日期立即生效; (2)在發給合格證持有人的通知中,局方將說明原因,指出存在危及安全、需要立即行動的緊急情況. 第135.25條 監督和檢查的實施 (a)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接受局方在任何時間或者地點對其進行的監督或者檢查,以確定其是否符合涉及民航管理的規章的規定和是否符合其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范的規定. (b)合格證持有人應當能在其主運營基地向局方提供下列資料: (1)合格證持有人的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營人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范; (2)按照涉及民航管理的規章規定應當保存的每種記錄、文件、報告的現行清單. (c)負責保存合格證持有人記錄、文件、報告的所有人員,應當能向局方提供這些資料. (d)局方可以根據本條(a)款檢查的結果或者任何其他適當的材料,確定合格證持有人是否滿足繼續持有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范. (e)合格證持有人如果不能按照局方要求,提供其運行合格證、運行規范或者任何必需的記錄、文件、報告,局方可以暫停其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范中的部分或者全部運行批準. 第135.27條 按照本規則實施運行所必需的管理機構和人員(a)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擁有能夠有效控制和監督其整個運行的管理機構,并擁有足夠的合格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以保證在其運行中保持最高的安全水平.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下列職位上安排合格的專職人員:(1)運行主管,負責合格證持有人飛行運行的組織實施符合本規則的要求; (2)維修主管,負責合格證持有人的航空器維修工作符合本規則的要求; (3)總飛行師,負責合格證持有人的飛行人員訓練和技術管理符合本規則的要求. (b)對于某項具體運行,如果合格證持有人能證明,由于所涉及的運行種類、所使用的航空器數量與型號和運行的區域等因素,使用較少的管理人員或者不同的管理人員配置能夠完成本條(a)款規定職位的全部職責并能以同等安全水平完成運行,局方可以認可其管理人員的配備. (c)本條(a)款要求的或者按照本條(b)款認可的職位名稱和管理人員數量,應當明確填入合格證持有人的運行規范. (d)擔任本條(a)款或者(b)款要求或者認可的職位的人員,以及按照運行合格證實施運行的各級負責人,應當符合下列要求:(1)在訓練、經驗、專業知識上保持合格水平;(2)在其職責范圍內,熟悉下列資料中與合格證持有人各種運行有關的內容:(i)有關的涉及民航管理的規章;(ii)合格證持有人的運行規范;(iii)航空安全標準和安全運行常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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