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4-15 08:40來源:藍天飛行翻譯公司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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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a)按照本規則運行的非增壓航空器,應當配備充足的氧氣分配器和氧氣,在下述不同高度飛行時按照本規則第135.89條(a)款的規定為駕駛員配備氧氣,并按照下列要求為機上乘員配備氧氣: (1)在3000米(10000英尺)到4600米(15000英尺)平均海平面高度飛行超過30分鐘以后的那部分飛行時間內,向航空器上除駕駛員以外至少10%的其他乘員提供氧氣; (2)在4600米(15000英尺)平均海平面高度以上飛行時,向航空器上除駕駛員以外的其他所有乘員提供氧氣. (b)按照本規則運行的增壓航空器,應當滿足下列要求:(1)在7600米(25000英尺)平均海平面高度以上飛行,向航空器上除駕駛員以外的其他所有乘員提供10分鐘補充用氧,以供客艙失壓需要下降時使用; (2)航空器應當配備有充足的氧氣分配器和氧氣,使得在客艙壓力高度超過3000米(10000英尺)平均海平面高度時能符合本條(a)款的規定,以及當客艙增壓失效時,能為每位駕駛員提供本規則第135.89條(a)款規定的氧氣或者為每位駕駛員供氧2小時(取兩者中較大值),并且在下述飛行時為機上其他乘員提供氧氣: (i)在3000米(10000英尺)到4600米(15000英尺)平均海平面高度飛行超過30分鐘以后的那部分飛行時間內,向航空器上除駕駛員以外至少10%的其他乘員提供氧氣; (ii)在4600米(15000英尺)平均海平面高度以上飛行時,向航空器上除駕駛員以外的其他所有乘員供氧1小時.但是,如果在該高度以上的任何飛行時刻,該航空器能在4分鐘內安全下降到4600米(15000英尺)平均海平面高度,則僅需供氧30分鐘.(c)本條所要求的設備應當具有下列功能:(1)使駕駛員在飛行中易于確定每個供氧源的可用氧氣量以及氧氣是否輸送到分配組件;或者在采用個人分配裝置的情況下,使每個使用者能自己決定氧氣的供應和輸送; (2)允許駕駛員在7600米(25000英尺)平均海平面高度以上自己決定使用純氧. 第135.167條 按照目視飛行規則(VFR)夜間或者云上載客運行的設備要求按照本規則在目視飛行規則下實施夜間或者云上載客運行的航空器應當至少裝有下述設備: (a)一個陀螺轉彎速率指示器,但下述情況除外:(1)如果飛機按照下列要求安裝了在俯仰和橫滾360的所有飛行姿態中都可以使用的第三套姿態指示儀表系統:(i)由獨立于飛機正常發電系統的應急備用電源供電;(ii)在正常發電系統全部失效之后至少能繼續可靠地工作30 分鐘; (iii)不依賴任何其他姿態指示系統而獨立工作;(iv)在正常發電系統全部失效之后無需選擇就能工作;(v)位于儀表板局方認可的位置上,使得任一駕駛員在其工作位置上即能清楚地看見并使用;(vi)在使用的所有階段均有適當照明.(2)如果旋翼機按照CCAR29部第29.1303條(g)款的規定安裝了第三套姿態指示儀表系統,并且該系統在俯仰±80°和橫滾±120°的所有飛行姿態中都是可以用的; (3)如果旋翼機的最大審定起飛重量為2730千克(6000磅)(含)以下. (b)一個側滑指示器.(c)一個陀螺橫滾和俯仰姿態指示器.(d)一個陀螺航向指示器. (e)一臺或者數臺發電機,能按照飛行中持續電負載的各種可能組合向所需設備供電以及向電瓶充電. (f)對于夜間飛行:(1)一套防撞燈系統; (2)儀表照明燈,使所有儀表、開關和量表易于判讀,燈的直射光線應當予以遮擋,避免直接射到駕駛員的眼睛; (3)一個至少帶兩節1號電池的手電筒或者等效品.(g)對于本條(e)款,飛行中持續電負載包括在飛行中持續耗電的設備,如無線電設備、電動儀表和燈等,但不包括偶爾的間歇性負載. 第135.169條按照目視飛行規則(VFR)夜間或者云上載客運行的無線電和導航設備要求 (a)按照本規則在目視飛行規則下實施夜間或者云上載客運行的航空器應當裝有雙向無線電通訊設備,至少能在飛行中向40公里(25英里)外的地面臺站發送或者接收信號.(b)按照本規則在目視飛行規則下實施云上或者夜間載客運行的航空器應當裝有無線電導航設備,能從所用的地面臺站接收無線電導航信號. 第135.171條 按照儀表飛行規則(IFR)載客運行的航空器設備要求按照本規則在儀表飛行規則下實施載客運行的航空器應當至少裝有下述設備: (a)一個垂直速度指示器.(b)一個大氣溫度指示器.(c)每一空速指示器帶有一個加溫空速管. (d)一個動力源故障警告裝置或者真空指示器,用于顯示每一動力源對陀螺儀表提供動力的情況. (e)用于高度、空速和垂直速度指示器的一套備用靜壓源.(f)單發航空器應當滿足下列條件之一:(1)兩套獨立的發電系統,其中每一套均能向飛行中所需儀表和設備持續電負載的各種可能組合供電;(2)除主發電系統外,還有一備用電瓶或者備用電源,能夠提供航空器安全應急運行所必需的所有儀表和設備電負荷的150% 的電能至少1小時.(g)對于多發航空器,至少兩臺發電機分別安裝在不同的發動機上,占總數一半的發電機的任何組合都應當具有足夠的額定功率,能向航空器安全應急運行所必需的所有儀表和設備供電,但是對于多發旋翼機,所要求的兩臺發電機可以安裝在主旋翼傳動機構上; (h)具有可以選擇其中任一套的功能的兩套獨立動力源,其中至少一套是發動機驅動泵或者發電機,每套都能驅動所有的由該套動力源驅動或者將由其驅動的陀螺儀表,并且在一臺儀表或者一套動力源故障時不會妨礙向其余儀表提供動力源或者干擾其他動力源.但是,實施全載貨運行的單發航空器只要求轉彎速率指示器的動力源與側滑、俯仰和方位指示器的動力源分開.在本款中,對于多發航空器,每一發動機驅動的動力源應當位于不同的發動機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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