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4-15 08:40來源:藍天飛行翻譯公司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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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b)任何人不得、合格證持有人也不得允許任何人在距離按照本條(a)款載運的氧氣儲存和分配設備3米(10英尺)的范圍內吸煙或者用火.(c)在航空器上載有旅客時,除了在使用醫用氧氣方面受過訓練的人員外,合格證持有人不得允許任何人連接或者拆卸氧氣瓶或者其他附屬部件.(d)在緊急醫療事件中由于沒有其他合理可用的運輸方法而參加醫療飛行的航空器,如果該次飛行所運送的人員由一名在醫用氧氣方面受過訓練的人員陪同,則對于航空器上載運的由專業或者醫療急救機構提供的氧氣設備,本條(a)款第(1)項第(i)目不適用. (e)根據本條(d)款規定偏離本條(a)款第(1)項第(i)目規定的合格證持有人參加應急醫療飛行,應當在作出偏離行動后10個工作日內向其合格證主管機構提交一份關于偏離所涉及運行的完整報告,在報告中包括對偏離行動的描述和偏離的原因. 第135.93條 自動駕駛儀的最低使用高度 (a)除本條(b)、(c)、(d)和(e)款規定的情況外,在離地高度低于航空器飛行手冊或者等效文件中注明的自動駕駛儀失效時最大高度損失值的2倍,或者低于150米(500英尺)(取兩者之中較高者)時,任何人不得使用自動駕駛儀. (b)如使用儀表著陸系統(ILS)之外的儀表進近設施,當離地高度低于為該程序所批準的最低下降高度之下15米(50英尺),或者低于經批準的航空器飛行手冊或者等效文件中對進近狀態下自動駕駛儀失效時所規定的最大高度損失值的2倍(取兩者之中較高者)時,任何人不得使用自動駕駛儀.(c)對于儀表著陸系統(ILS)進近,如果報告的天氣條件低于 CCAR91部第91.155條所規定的基本目視飛行規則最低天氣標準,則當離地高度低于15米(50英尺),或者低于經批準的航空器飛行手冊或者等效文件中對帶進近耦合器的自動駕駛儀失效所規定最大高度損失值(取兩者之中較高者)時,任何人不得使用帶進近耦合器的自動駕駛儀. (d)盡管有本條(a)、(b)或者(c)款的規定,如果滿足下列要求,局方仍可以頒發運行規范,批準使用經批準的帶自動駕駛能力的飛行控制引導系統進近至接地: (1)航空器飛行手冊或者等效文件中沒有載明該系統在自動駕駛儀失效時有任何高度損失值; (2)局方發現使用該系統進近至接地不會對本條的安全標準帶來其他不利影響. (e)盡管有本條(a)款的規定,如果滿足下列要求,局方仍可以頒發運行規范,批準在飛行的起飛和初始爬升階段使用經批準的帶自動駕駛能力的自動駕駛儀系統: (1)航空器飛行手冊中規定了經審定的最低接通高度限制;(2)在到達航空器飛行手冊中規定的最低接通高度限值或者局方規定的高度(兩者取高者)之前,不接通該系統;(3)局方發現使用該系統不會對本條要求的安全標準帶來其他不利影響.(f)本條不適用于旋翼機的運行. 第135.95條 航空人員的條件合格證持有人在完成那些應當由持有執照的航空人員實施的工作時,所使用的航空人員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a)持有適合的現行有效的航空人員執照. (b)滿足涉及民航管理的規章中適用的資格要求,能夠勝任所從事的工作. 第135.97條 用于滿足近期飛行經歷的航空器和設施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提供航空器和設施,使每個駕駛員滿足近期飛行經歷要求,持續保持其熟練水平,并可以用于演示以證實駕駛員可以勝任所有被批準參加的運行. 第135.99條 飛行機組成員的組成在合格證持有人運行的航空器上所配備的飛行機組成員,應當符合航空器操作限制或者航空器飛行手冊中的機組配備規定,以及本規則對所實施運行類型的機組配備規定. 第135.101條 飛行機組成員的值勤要求 (a)在飛行的關鍵階段,合格證持有人不得要求飛行機組成員完成航空器安全運行所必需的工作之外的任何其他工作,飛行機組任何成員也不得承擔這些工作.預定廚房供應品,確認旅客的銜接航班,對旅客進行合格證持有人的廣告宣傳、介紹風景名勝和其他與安全無關的廣播,填寫與運行無關的公司報告表、記錄表等工作都不是航空器安全運行所必需的工作.(b)在飛行的關鍵階段,飛行機組成員不得從事可能分散飛行機組其他成員工作精力,或者可能干擾其他成員正確完成這些工作的活動,機長也不得允許其從事此種活動.這些活動包括進餐、在駕駛艙無關緊要的交談、在駕駛艙和客艙乘務員之間無關緊要的通話、閱讀與正常飛行無關的刊物等. (c)在本條中,飛行關鍵階段是指滑行、起飛、著陸和除巡航飛行以外在3000米(10000英尺)以下的飛行階段. 第135.103條 儀表飛行規則(IFR)運行中要求配備的副駕駛 (a)除本條(b)款規定的情況外,在根據儀表飛行規則(IFR)實施載客運行的航空器上,應當配備一名副駕駛. (b)除按照本規則第135.99條和第135.109條的規定配備副駕駛的情況外,當航空器裝備有經批準的自動駕駛儀系統并且相應的運行規范中也已批準使用該系統時,可以偏離本條(a)款的要求,無需配備副駕駛.但是,在此種情況下擔任機長的駕駛員,應當在該廠家和型號的航空器上具有至少100小時的機長飛行時間.合格證持有人申請使用自動駕駛儀系統代替副駕駛,應當向局方申請頒發相應的運行規范條款.如果滿足下列條件,局方可以批準其使用自動駕駛儀代替副駕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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