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4-07 09:49來源:藍天飛行翻譯公司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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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1)呼號或表明救護運輸的其他認可的標識辦法; 2)救護運輸的位置; 3)救護運輸的數量及類型; 4)預飛航路; 5)預計航路時間及起飛降落時間; 6)其他信息,如飛行高度、所守聽的無線電頻率、所使用的語以及二言次雷達的模式和編碼。 5.3.3.5 接收電報的目標電臺或接收救護運輸電報的其它電臺應采取的行動 5.3.3.2 和5.3.3.3的規定同樣適用于接收救護運輸電報的其它電臺。 5.4 與非法干擾相關的通信接收到航空器遭受非法干擾行為電報的目標電臺,或者首先確認 此類航空器的電臺,應向其提供所有可能的協助,包括通知相關的空中交通服務部門和其他具備向該航空器提供安全飛行所需資源的電臺,機構或人員。 6 航空移動服務-數據鏈通信 6.1 概述本章規定主要適用于空中交通管制員航空器駕駛員數據鏈通信 (Controller-pilot data link communications—CPDLC),同時也適用于其它類型的數據鏈(DATALINK)應用,包括合同式自動相關監視(ADS-C)和數據鏈飛行情報服務(如:數字自動終端情報服務D-ATIS, 數據鏈服務D-VOLMET等)。 本章規定的通信程序既適用于航空移動通信服務,也適用于航空移動衛星服務。 6.1.1 數據鏈電報的構成 6.1.1.1 應按照標準格式(如CPDLC固定格式),以清晰的平常語言或縮寫/代碼發送電報文本。如可使用縮寫或代碼縮短電報文本長度,應避免使用平常語言。不應使用不必要的詞匯或短語,如禮貌用語。 6.1.1.2 在電報文本中僅允許使用規定的字符,參考附件C-1。 6.1.1.3 禁止直接使用羅馬數字。如電報發送者希望告知電報接 收者其準備使用羅馬數字,則應在阿拉伯數字前標注單詞“ROMAN”后, 方可在后續通信中使用羅馬數字。 6.1.2 數據鏈電報的顯示 6.1.2.1 地面及機載系統應具備正確顯示,按需打印及存儲電報的功能,同時實現對儲存電報的快捷檢索功能。 6.1.2.2 英語為顯示文本內容的最低語言種類要求。 6.2 數據鏈通信類型 6.2.1 數據鏈通信分類標準 6.2.1.1 數據鏈通信按使用頻段不同分為:高頻(HF)數據鏈、 甚高頻(VHF)數據鏈、超高頻(UHF)數據鏈、L 頻段數據鏈和衛星通信(SATCOM)數據鏈。各頻段數據鏈使用特點參考附件C-2。 6.2.1.2 數據鏈通信按信息傳輸對象的位置分為:空空數據鏈(又稱機間數據鏈)、空地數據鏈、和地地數據鏈。其中空地數據鏈系統將飛機位置,飛行狀態等各種信息傳送給地面設備和人員,實現空中與地面之間的雙向信息交換。 6.2.2 數據鏈通信應用 6.2.2.1 數據鏈通信的應用包括自動相關監控(ADS)、空中交通管制員航空器駕駛員數據鏈通信(CPDLC)、數據鏈飛行信息服務(D-FIS)、 飛行運行控制(AOC)通信、數字通播(D-ATIS)、數字放行系統(PDC 或 DCL)等。 6.2.2.2 ACARS(飛機通信尋址與報告系統)是一種在航空器和地面站之間通過無線電或衛星傳輸短消息(報文)的數字數據鏈系統, 此系統可綜合實現部分數據鏈通信應用的功能。機載ACARS 路由器可以通過HF、SATCOM或第三部VHF等通信設備實現飛機和地面的數據交換功能。如機載設備具備條件,且公司已購買全部服務內容,則上述通信設備的優先順序為:VHF,HF,SATCOM。 6.2.2.3 數據鏈通信主要應用類型特點參考附件C-3,其中ADS-C 服務程序參考附件C-6。 6.3 CPDLC程序 CPDLC用語固定格式見附件C-4。 6.3.1 在所有通信中都應始終遵守最高標準的規定或程序約束。 6.3.1.1 編寫電報時應考慮個人能力差異對電報的準確接收和理解所造成影響的可能性。 6.3.2 地面及機載系統應具備允許管制員和飛行員查閱和核實其所發出歷史電報的功能。 6.3.3 地面及機載系統應具備允許管制員和飛行員查閱和核實其所接收的任何運行相關的歷史電報的功能。 6.3.4 系統應允許管制員具有適當地回答包括緊急信號在內的電報、簽發放行許可、指令和咨詢以及索要和提供情報的能力。 6.3.5 系統應允許飛行員具有回答電報、請求許可和索要信息、 報告情況以及發出或者取消緊急信號的能力。 6.3.6 系統應允許飛行員和管制員以非固定格式進行電報交換(例如自由格式電報)。 6.3.7 除相關空中交通服務部門要求外,無需對通過語音復誦 CPDLC電報。 6.3.8 建立CPDLC 6.3.8.1 應有充分的時間建立CPDLC,以確保航空器與有關ATC部門進行通信聯絡,空中或地面系統何時或在何地, 適用時,建立CPDLC 的有關資料須在航行資料匯編中予以公布。當成功建立CPDLC后,管制員和飛行員都應得到通知。 6.3.8.2 CPDLC的建立需確保航空器有充足的時間和相應的管制部門進行通信。 6.3.8.3 當CPDLC可用于運行,初始建立以及失效后的恢復時,應通知飛行員以及管制員。 6.3.8.4 在飛行員接受空管服務時,需隨時可以對提供服務的空管部門進行識別。 6.3.8.5 當機載系統探測到CPDLC可用于運行時,應發送下行電報 CURRENT DATA AUTHORITY(現行數據權限)。 6.3.8.6 機組啟動CPDLC a)當管制部門從機組處收到一個非預計的CPDLC鏈接請求時,應從機組處獲得導致這個請求的具體情形以便決定下一步行動。 b)當空管部門拒絕一個CPDLC請求時,應使用適當的CPDLC電報向飛行員解釋拒絕的原因。 6.3.8.7 空管部門啟動CPDLC a) ATC部門只有在一架航空器尚未建立CPDLC 聯系,或經目前與此架航空器建立有CPDLC 的ATC部門授權的情況下,才能與該架航空器建立CPDLC。 b)當一個CPDLC鏈接請求被機組拒絕時,拒絕的原因應根據情況使用NOT CURRENT DATA AUTHORITY(非現行數據權限)或NOT AUTHORIZED NEXT DATA AUTHORITY(未經授權的下一個數據權限)進行回復。特定程序應規定是否提供為管制員顯示拒絕的原因。機組不允許使用其他理由拒絕空管部門啟動的CPDLC鏈接。 6.3.9 CPDLC運行電報交換 6.3.9.1 空管部門與飛行員之間應使用規定電報格式、自由格式電報或兩者組合來構建CPDLC電報。 a)當使用CPDLC時,如所需電報內容包括在附件C-4所列的CPDLC 規定電報格式中,則應使用該規定電報格式。 b)除緊急情況外,管制員與飛行員通過CPDLC進行通信時應使用 CPDLC進行回復,如使用語音進行通信時,應使用語音進行回復。 c) 無論何時,只要認為有必要對通過CPDLC 拍發的電報進行更正或需要對電報內容加以澄清,管制員或飛行員須使用可供使用的最適當手段發出正確的細節或提供澄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