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4-07 09:49來源:藍天飛行翻譯公司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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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5.3.1 概述 5.3.1.1 遇險或緊急情況下的航空器應發送包含遇險和緊急情況相關的所有無線電電報。 a)遇險:航空器及其機上人員遇到緊急和嚴重危險需要立即援救的狀況。 b)緊急:看到或涉及到航空器安全或別的車輛安全或在航空器上 (車上)人員安全的狀況。 5.3.1.2 遇險或緊急通信的第一次通信時,以“MAYDAY”開始表示遇險信號;以“PAN PAN”開始表示緊急信號。 在遇險或緊急通信中,在其后的任何通信開始時,也可使用遇險和緊急信號(MAYDAY或PAN PAN)。 5.3.1.3 發給遇險或緊急航空器的通信信息,管制部門應將通話次數、長度和內容限制到情況所需要的最低程度。 5.3.1.4 當應接收電臺未確認收到從航空器發送的遇險或者緊急電報時,其它電臺應該根據5.3.2.2和5.3.3.2的要求提供協助。 其它電臺是指其它收到遇險或者緊急電報,并意識到應接收電報電臺未予以確認的電臺。 5.3.1.5 遇險或緊急通信通常應在所使用的頻率上完成。應在這個頻率上保持連續遇險通信,除非認為轉換到另外的頻率上能提供更好的幫助。 可以按需使用121.5MHz或者備用的甚高頻和高頻。 5.3.1.6 一般情況下,在遇險和緊急通信時,無線電通信應緩慢和清晰,確保每個單詞清晰發音以利于抄錄。 5.3.2 遇險無線電通信 5.3.2.1 遇險航空器的行動 a)除了重復三遍無線電通信前置信號MAYDAY外,發送遇險電報的航空器應: 1)使用現用的空地頻率; b)盡可能多的,按照順序清晰的發送下列要素: 1)接收電報的電臺名稱(如果時間和環境允許); 2)航空器的識別標志; 3)遇險情況的性質; 4)航空器駕駛員的意圖; 5)現在的位置,高度(高度層,高,等等)和航向。 c)可進一步采取以下措施補充上述規定: 1)如認為必要或希望采取此類行動時,遇險航空器可以在應急頻率121.5MHz或其它航空移動頻率發送遇險電報;并非所有的航空電臺均會持續守聽應急頻率; 2)如果時間和環境允許,遇險航空器應廣播遇險電報; 3)在航海移動服務無線電頻率發射航空器相關電報; 4)航空器應自主決定采取一切方法來吸引注意并使其他人意識到本航空器所處的狀態(包括調置合適的二次應答機模式和編碼); 5)所有電臺應自主決定使用任何方法以協助遇險航空器; 6)如果在遇險電報中清晰說明了并非發送此類電報的航空器自身遇險,允許其電報內容與5.3.2.1 ) b)所列要素不一致。 5.3.2.2 目標通信電臺或首先確認遇險電報電臺的行動 a)遇險航空器聯系的目標電臺或者首先確認遇險電報的電臺應: 1)立刻確認遇險電報; 2)接管通信責任或者明確清晰地轉移通信責任,并通知航空器通信責任已轉移; 3)立刻采取行動以確保將所有必要的電報轉報給相關的空中交通服務部門和相關的航空器運營人或代表(根據協議);相比于通知相關航空器運營人的要求,包括涉及遇險航空器、該區域的其它航班和影響該區域預期航班安全運行的行動具有優先性; 4)根據需要警示其它電臺,以避免將其它航空器通信轉移至遇險通信頻率。 5.3.2.3 保持緘默 a)遇險電臺或接管遇險航空器通信的電臺,有權利要求區域內所有移動服務電臺或任何干擾遇險航空器的電臺保持無線電緘默。根據情況發送無線電緘默指令時應使用“所有電臺”或僅向一個特定電臺。 兩種情況下均應使用以下用語: “STOP TRANSMITTING”加無線電遇險信號“MAYDAY” b) 以上a)款所規定的信號,應僅限遇險航空器和接管遇險航空器通信責任的航空電臺使用。 5.3.2.4 其它所有電臺的行動 a)遇險通信相對于所有其它通信具有絕對優先性,任何電臺獲悉此類情況后,不應在相關頻率內發送電報,除非: 1)遇險狀態被取消或遇險航空器終止運行; 2)所有的遇險航空器通信被轉移至其它頻率; 3)負責通信責任的電臺許可; 4)航空器自身需要協助。 b)任何已確認遇險航空器的電臺,如自身無法為遇險航空器提供協助,在確認該遇險航空器已獲得協助前,應保持守聽。 5.3.2.5 終止遇險通信和終止無線電緘默 a)當航空器不再處于遇險狀態時,應發送電報取消遇險狀態。 b)當負責遇險航空器通信責任的電臺意識到遇險狀態已經結束時,應立即向以下部門通報此電報: 1)有關的空中交通服務部門; 2)有關的航空器運營人或代表(根據協議)。 c)應在遇險航空器現用頻率(頻率組)內發送包括“遇險航空器結束”(DISTRESS TRAFFIC ENDED)的電報以終止遇險通信和無線電緘默。終止電報僅由負責控制無線電通信的電臺在接收到5.3.2.5 a) 所規定的電報后發出,此類行動由相關監管機構授權執行。 5.3.3 緊急無線電通信 5.3.3.1 報告緊急情況航空器的行動(除5.3.3.4規定外) a)在發送通信前置緊急信號PAN PAN三遍后,報告緊急情況的航空器應按照以下原則發送緊急電報: a)使用現用的空地頻率; b)盡可能多的,按照順序清晰的說出下列要素: 1)接收電報電臺的名稱 2)航空器的識別標志; 3)緊急情況的性質; 4)航空器駕駛員的意圖; 5)現在的位置,高度(高度層,高,等等)和航向。 6)任何其它有價值的信息。 5.3.3.2 目標通信電臺或首先確認緊急電報電臺的行動緊急航空器聯系的目標電臺或者首先確認緊急電報的電臺應: a)確認緊急電報; b)立刻采取措施以確保將所有必要的電報提供給相關的空中交通服務部門和相關的航空器運營人或代表(根據協議);相比于通知相關航空器運營人的要求,包括涉及遇險航空器、該區域的其它航班和影響該區域預期航班安全運行的行動具有優先性; c)在必要的情況下接管通信。 5.3.3.3 其它所有電臺應的行動 除遇險情況外,緊急通信優先于其它所有通信,其它電臺應注意不要干擾發送緊急電報的航空器通信。 5.3.3.4 用于救護運輸航空器的行動 a)使用以下b)款所規定的信號,其后的電報表明該航空器涉及按照1949日內瓦公約和附加協議規定的受保護的救護運輸。 b)為宣布和識別用于救護運輸的航空器,應發送三次無線電緊急信號PAN PAN,后邊應跟隨救護運輸信號MAY-DEE-CAL,內容應包含以下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