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4-07 09:49來源:藍天飛行翻譯公司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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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4.5.9 離場指令可以跟隨起飛許可一并發送。此類指令一般用于確保機場附近運行的航空器的間隔。 4.5.10 由于無法預計的交通流量情況,或離場航空器起飛滑跑時間超過預期,有時有必要取消起飛許可或盡快為落地航空器騰出跑道。 4.5.11 當航空器已經開始起飛滑跑,如果為了避免航空器進入危險情況而中斷起飛,管制員應指令航空器立即停止,同時重復停止指令和航空器呼號。 4.5.12 當飛行員中斷起飛,應盡快通知塔臺管制,同時申請協助和滑行指令。 4.6 機場航空器起落航線(以下簡稱起落航線) (見圖1) 4.6.1 請求加入起落航線指令時應留有足夠的時間裕度,以便在考慮其它航空器的情況下做好加入起落航線的準備。如果起落航線是右航線,應進行特別聲明。左航線不需要聲明,但當起落航向方向有變化時,建議聲明當前需使用的起落航線方向。 FINAL BASE LEG CROSSWIND LEG 圖1. 起落航線報告點 4.6.2 當機場提供ATIS時,初次聯系機場時應確認收到通播。 4.6.3 根據當前空中交通流量情況及進場航空器的方向,管制員有可能發送直接進近許可。 4.6.4 駕駛員加入起落航線后,應按照當地程序發送常規報告。 4.6.5 為了協調起落航線內的航空器,有時有必要發送延遲或加速指令。 4.7 最后進近和著陸 4.7.1 當航空器在五邊上離接地點7km(4NM)時,可以報告“五邊(FINAL)”。如果轉向五邊后距離更遠,報告“長五邊(“LONG FINAL”)。如果航空器執行直接進近,離接地點15km(8NM)應報告“長五邊 (“LONG FINAL”)。如果沒有收到落地許可,離接地點7km(4NM)時應報告“五邊(FINAL)”。 4.7.2 為了地面目視檢查,駕駛員可以申請飛越管制塔臺或其它觀察點。 4.7.3 如果為了觀察起落架而進行低高度通場,可用以下用語回復起落架狀態(以下例子并非包含所有情況): a) 起落架放下(LANDING GEAR APPEARS DOWN); b) 右(或左,或前)輪收上(或放下)RIGHT (or LEFT, or NOSE) WHEEL APPEARS UP (or DOWN); c) 所有輪子收上(WHEELS APPEAR UP); d) 右(或左,或前)輪未收上(或放下)RIGHT (or LEFT, or NOSE) WHEEL DOES NOT APPEAR UP (or DOWN). 4.7.4 為了訓練目的,在不著陸的情況下,駕駛員可以申請允許僅沿著或平行跑道進行進近。 4.7.5 為了在起落航線訓練中節省滑行時間,駕駛員可以申請連續起落(TOUCH AND GO),即航空器著陸,不停止連續滑跑起飛。 4.8 復飛 4.8.1 管制員可能會發送執行復飛指令以避免不安全的情況。啟動復飛后,駕駛艙工作負荷不可避免的增高。任何涉及復飛航空器的指令都應簡短并控制在最小數量。 4.8.2 除非存在相反的管制指令,執行儀表進近的航空器應復飛,目視規則運行的航空器可以繼續正常的起落航線。 4.8.3 如果駕駛員啟動復飛,應使用短語“復飛(GOING AROUND)”。 4.9 著陸后除非絕對必要,否則管制員在著陸滑跑結束前,不應向駕駛員發送滑行指令。 4.10 基本機場信息 4.10.1 基本機場信息是指與運行區域和確保航空器安全運行的設備有關的信息。除非已明確航空器已從其它渠道獲知全部或部分的機場信息,否則在起動、滑行或開始最后進近前應將機場信息發送給航空器。機場信息包括以下內容: a) 活動區域內或附近的建設和維護工程; b) 被標記或未被標記的跑道、滑行道或機坪的粗糙或損壞的道面; c) 跑道、滑行道或機坪上的雪,泥漿或冰; d) 跑道、滑行道或機坪上的積水; e) 跑道、滑行道或機坪附近的雪堤或漂浮物; f) 其它臨時性威脅,包括在地面上和空中?康暮娇掌骱网B; g) 部分或全部機場燈光系統故障或不正常工作狀態; h) 任何其它有關的信息。 第5章 機場控制:地面車輛 5.1 介紹 5.1.1 地面車輛的快速有序活動對于機場運行至關重要。地面車輛與航空器的運行區域應盡量分隔。但在很多情況下,機場車輛需要進入航空器機動區以提供維修或運行支援服務。 5.1.2 本章涉及地面車輛與地面電臺之間的通信程序,相關信息參考ICAO Doc.9342 AN/925第五章。 第 6 章 ATS 監視服務一般用語 6.1 介紹 6.1.1 本節所包含的ATS監視服務一般用語被廣泛用于航空器和所有其它雷達單位的通信。更適用于進近雷達管制或區域雷達管制的用語可參考第7章和第8章。 6.1.2 在雷達環境下,駕駛員報告的航向信息和管制員發送的航向指令均使用磁航向(度)。 6.2 識別和引導 6.2.1 引導有可能用于識別航空器。其它ATS監視服務識別包括: a) 使用位置報告信息; b) 要求航空器轉航向; c) 相對于明顯物體或無線電導航臺的方位和距離; d) 移交管制權; e) 使用二次雷達(SSR)。 6.2.2 當航空器無法被識別或即將無法被識別時應通知駕駛員,同時發送適當的指令。 6.3 引導 6.3.1 航空器有可能被引導以建立間隔。除非顯而易見的原因,否則應告知駕駛員引導的必要性。 6.3.2 因為通?梢灾噶詈娇掌鞅3之斍昂较騺慝@得水平間隔,所以為了空中交通管制的原因,管制員需要了解航空器的航向。 6.3.3 當引導結束,應指令駕駛員恢復自主領航,如必要,還應向其提供位置信息和合適的指令。 6.3.4 有時為了延時或達到跟隨前機的所需間隔,管制員會指令航空器完成360度轉圈機動。 6.4 交通信息和避讓行動 6.4.1 可行時,應按照以下格式將涉及沖突航徑的交通信息發送給航空器: a) 使用12小時方位鐘的方式發送沖突航空器的相對位置; b) 沖突航空器的距離; c) 沖突航空器的飛行方向; d) 任何其它相關的信息,如無法識別,緩慢移動,快速移動,接近,反向(或同向),超越,從左向右穿越(或從右到左),如果知悉,還應包括航空器機型和高度,上升或下降狀態。 6.4.2 根據情況,引導可以由管制員提供或由駕駛員申請。當沖突解除后,管制員應通知駕駛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