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4-07 09:49來源:藍天飛行翻譯公司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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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進近管制服務 CONTROL Area control service 區域管制服務 INFORMATION RADIO Flight information service Aeronautical station 飛行信息服務/航空電臺 RADAR Radar 雷達 Call sign(呼號) Symbol(圖標) Meaning(含義) TRUCKER 5 WORKER 21 Vehicles(車輛) TOW 5 Aircraft under tow(被拖行的航空器) Ground crew(地面人員) APRON Apron management service(機坪管理服務) G-H ELI Helicopter(直升機) 第2章 一般操作程序 2.1 介紹 關于語音通信技巧,字母、數字、時間的發送格式,標準單詞和短語,呼號規則,通信的建立、移交和測試的相關信息和程序,參考本咨詢通告5.2部分規定。本章僅補充細化相關信息。 2.2 許可發布及復誦要求 2.2.1 因駕駛員需要抄錄管制許可,管制員應緩慢和清晰的發布許可,以避免無謂的重復?赡軙r應在駕駛員起動發動機前發送航路許可。任何情況下,管制員應避免在駕駛員進行復雜的滑行機動時發送許可,尤其禁止在駕駛員對正跑道和滑跑起飛過程中發送指令。 2.2.2 空中交通管制(ATC)航路許可不包括起飛或進入跑道的指令。“起飛”許可僅用于允許飛機起飛, 或取消起飛許可。其它情況使用“離場”或“離地”。 2.2.3 為了航空安全因素考慮引入了復誦要求,嚴格的復誦要求是為了避免因為誤解發送和接收的ATC許可和指令可能直接導致的嚴重后果。嚴格遵守復誦程序不僅保證許可被接收,同時保證許可按要求進行發送。復誦程序同時作為一個檢查關口,以確保唯一正確的航空器依據許可采取行動。 2.2.4 以下內容均應復誦: a) ATC 的航路許可; b) 在任何跑道上的進入、著陸、起飛、等待、穿越和調頭許可和指令;和 c) 使用跑道,高度表撥正值,二次雷達編碼,高度指令,航向和速度指令,過度高度層(由管制員或 ATIS發送)。 2.2.5 對于其它許可或指令,駕駛員應通過復誦或確認的方式表明其已明白并遵照該許可或指令執行。 2.2.6 航空器應通過其呼號終止復誦。 2.2.7 管制員應監聽復誦以確定機組成員已正確確認了許可或指令,如果復誦中出現任何偏差,應立即采取行動予以糾正。 2.2.8 如果飛行器復誦的許可或指令不正確,管制員應使用用語“不對,我重復一遍(NEGATIVE I SAY AGAIN)”,隨后附加正確的信息。 2.2.9 如果不確定駕駛員是否能執行ATC許可或指令,管制員可以在許可或指令后附加“如果不能(IF UNABLE)”,然后發送備份選擇。如果任何時候駕駛員收到不能執行的許可或指令,駕駛員應使用“不能 (UNABLE)”回復管制員并說明原因。 第 3 章 一般用語 3.1 介紹 3.1.1 本手冊中詳細介紹的用語是在使用時以確保語音無線電通信標準化為目的,樣例不可能詳細涵蓋適用于每一種情況的標準用語。然而,當發布電報時遵守標準用語,將能最大程度的減少可能的歧義。 3.1.2 在不會造成歧義及表意模糊的情況下,以下單詞在發送電報時可能會被省略: a) “地面風”在報告地面風向和風速時; b) “度”在雷達引導航向時; c) “能見度”“云的種類”“云高”在氣象報告中; d) “百帕”在發布壓力設定基準值時。 3.1.3 應當避免使用客氣及禮貌用語。 3.1.4 僅當考慮安全因素,需要立即采取行動時,才能使用 “立即(IMMEDIATELY)”這個單詞。 3.2 無線電通信標準/ 日常用語使用規則的說明 3.2.1 無線電通信所使用的語言受ICAO附件10所包含的標準和建議程序(SARPs)、空中航行服務程序 (PANS)和PANS-ATM文件約束。ICAO附件1(人員執照)規定了語言能力要求。附件10第2卷規定了標準用語。規定標準用語的這些文件并非窮盡所有適用的無線電通信用語,文件仍提及使用“額外用語”,“合適的補充用語”或“日常用語”的必要性。關于無線電通信用語作用的說明將闡明其適當的使用方法。 3.2.2 隨著負責航空用語編寫和標準化應用的機構不斷進行定期修訂,規范用語得以持續演進,使其在通信中最大程度的滿足清晰,簡潔,和明確性要求。標準用語適用于大多數常規的情況,然而不可能涵蓋可能發生的所有情況。ICAO用語的成功和廣泛應用,在一定程度上促使部分使用者認為僅使用ICAO用語即可滿足所有無線電通信需求。2003年,ICAO理事會在有關航空通信用語的規定中,更明確的重申,盡管在適用時均應使用ICAO用語,使用者具備足夠的“日常”語言能力也是一種內在需求。ICAO文件已在多種情況下均明確此要求。 3.2.3 PANS-ATM文件進一步強調,其所規定的標準用語并不旨在包含所有的情況,而當情況不同時,駕駛員,空中交通服務人員和其它地面人員將預計使用“合適的補充用語(appropriate subsidiary phraseologies)”,該用語應盡可能清晰和簡潔,同時能避免非該語言母語使用者產生混淆。“合適的補充用語”是指使用日常用語或該區域/當地的用語。“合適的補充用語”均應按照以下原則使用:清晰、簡潔和無歧義。另外,此類“合適的補充用語”不能用于替代ICAO標準用語。但當使用ICAO標準用語的同時,使用者應牢記:英語對大量說話者和接收者來說均為第二母語或外語。 3.2.4 當標準用語不可用而使用日常用語時,不能將其作為聊天、取笑或降低良好的無線電通話技巧的借口。所有的無線電通信都應尊重體現清晰、簡潔和無歧義的正式和非正式的文件規定。 3.3 高度指令 3.3.1 本節僅詳細表述基本的高度指令。 3.3.2 用于發送和確認爬升及下降許可的精確用語依據不同的情況有所差別,如交通流量密度和飛行運行的性質,但應確保在飛行的這些階段所使用的用語不會產生歧義。例如,根據飛行的階段和高度表基準設置,高度可能以高度、真高或飛行高度層來進行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