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4-07 09:49來源:藍天飛行翻譯公司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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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C-6.3.4 緊急和/或緊迫情況報告為表明其處于緊急狀態或發送其它緊急情報,裝備 ADS 的航空器可執行以下緊急和/或緊迫情況模式: a)緊急情況; b)失效; c)非法干擾; d)最低油量;和/或 e)醫療救助。 C-6.3.4.1 當收到 ADS-C 緊急和/或緊迫情況報告時, 負責此次飛行的管制員必須通過最適當的通信手段確認收到該信息。 C-6.3.4.2 航空器和 ADS-C 地面系統均必須能夠支持 ADS 運行的緊急和/或緊迫情況模式,以協助 ATC 告警程序, 并協助搜尋與援救行動。當航空器處于或可能處于任何形式的緊急情況時,管制員必須提供一切可能的協助。ADS-C 機載系統將提供由飛行員啟動的緊急和/或緊迫情況模式。該系統還會使航空器自動建立緊急和/或緊迫情況模式。 C-6.3.4.3 ADS-C 地面系統必須識別緊急和/或緊迫情況模式的啟動、修改和終止并向管制員告警。ADS-C 地面系統必須能夠在必要時修改緊急和/或緊迫情況報告的比率。 ADS-C 地面系統必須能夠刪除緊急/緊迫情況指示。 C-6.3.5 設備故障不應依靠駕駛員通過機載監控設備的方式發覺 ADS 的 任何故障。 C-6.3.5.1 ADS-C 機載系統故障 a) 一旦收到機載設備故障通知,管制員將: 1)告知駕駛員發生了故障; 2)通知駕駛員要求其用話音或 CPDLC 報告位置;和 3)如需要,采取必要行動建立備用間隔。 b)如果一架航空器在起飛后 ADS-C 發生故障,而它正在 或預計飛往強制要求攜帶具有規定的 ADS-C 功能的區域時, 有關 ATC 部門應努力使飛行能延續至飛行計劃中第一個擬降落的機場。但是在某些情況下,由于交通或空域結構的原因, 飛行不可能延續,這時可要求航空器返回起飛地機場或在有關運營人可接受的最近的合適機場降落。 c) 如果在機場起飛之前就發現 ADS-C 有故障,但該機場又不能進行維修,有關航空器應被允許盡可能直接地飛往可進行維修的最近的合適機場。在向該航空器發放放行許可時,ATC 應考慮現行或預計的交通情況,并可能需要修改預定的起飛時間、高度層或航路,在飛行過程中也可能需要隨后進行調整。 附件 D-1: 語音通信用語 1.1 通信程序 通信程序必須與本咨詢通告第5章相關要求保持一致而且駕駛員、空中交通服務人員和其他地面人員須熟練掌握本文件中的無線電話程序。 1.2 總則 1.2.1 本附件第1.3節中所列的大多數用語表現為不包括呼號的完整電文。用語并非詳盡無遺,而不同情況下則要求駕駛員、空中交通服務人員和其他地面人員使用明語。這些明語應盡可能簡明扼要,達到國際民航組織語言水平要求規定,以便避免對那些使用非本國語言的人員造成可能的混淆。 1.2.2 為便于參考,這些用語按空中交通服務的類型分類。但是,使用者必須熟悉并按需要使用那些指定用于現提供的空中交通服務類型的用語以外的用語。所有用語須根據情況與有關呼號 (航空器、地面車輛、空中交通管制 或其他)) 配合使用。為使第1.3節所列用語易于辨別,各呼號被省略。有關呼號和程序的規定參考本咨詢通告第 5章。 1.2.3 第1.3 節包括供駕駛員、空中交通服務人員及其他地面人員使用的用語。 1.2.4 未經批準進行 RVSM 運行的航空器在縮小垂直間隔標準(RVSM)空域運行或者垂直穿越時,駕駛員必須根據 1.3.1.12 c)按以下方式報告未經批準的狀況: a) 在 RVSM 空域內,在任何頻道上的初叫; b) 所有改變高度層的請求;和 c) 所有高度層批準的復述。 1.2.5 空中交通管制員必須明確地證實收到航空器報告未得到 RVSM 批準狀況的電文。 1.2.6 除牽引車之外,其他車輛在機動區活動的用語必須與航空器活動使用的用語相同,但滑行指令除外。在此情況下,與車輛通話時,必須用“前進(PROCEED)”一詞代替“滑行(TAXI)”一詞。 1.2.7 附條件用語,例如“在著陸航空器之后”或“在離場航空器之后”,不得用于對現用跑道有影響的活動, 但有關管制員和駕駛員看見有關航空器或車輛時除外。造成所發布的此類放行許可中的情況的航空器或車輛,應當第一個在其他有關的航空器前面穿過。在所有情況下,附條件放行許可須按下列次序發出,包括: a) 識別標志; b) 條件; c) 放行許可;和 d) 條件的簡潔復述, 例如: “SAS 941,BEHIND DC9 ON SHORT FINAL,LINE UP BEHIND”. (“SAS 941,在短五邊,于 DC9 之后,在其后對準 (跑道)”。) 注:這意味著收到附條件放行許可的航空器需要識別引起附條件放行許可的航空器或車輛。 1.2.8 第1.3節的用語不包括本咨詢通告第5章中含有的短語和無線電話程序常規詞。 1.2.9 括號內的詞表示特殊的情報,例如高度層、地點或時間等,必須填寫,以使短語完整,或可另用其他可選用的短語。方括號內的詞表示選用的附加詞或者可能在特殊情況下所需的信息。 1.2.10 用語的應用舉例參考附件F-2。 1.3 ATC 用語 1.3.1 總則 情形 用語 1.3.1.1 高度的描述 (以下用“(高度)”表示) 1.3.1.2 高度的變更、報告和升降率 開始爬升(或下降)至限定垂直范圍內一 高度的指令 4) REPORT LEAVING (or REACHING, or PASSING) (level); 報告離開 (或到達,或經過) (高度); 5) AT (number) METRES PER SECOND (or FEET PER MINUTE) [OR GREATER(or OR LESS)]; 以 (數目) 米/秒 (或英尺/分) [或大于(或或小于)]; 僅對超音速運輸機 (SST) 6) REPORT STARTING ACCELERATION (or DECELERATION). 報告開始加速 (或減速)。 b) MAINTAIN AT LEAST (number) METRES (or FEET) ABOVE (or BELOW) (aircraft call sign ); 保持至少(數值)米(或英尺)高于(或低于)(航空器呼號) c) REQUEST LEVEL ( or FLIGHT LEVEL or ALTITUDE ) CHANGE FROM (name of unit) [AT (time or significant poi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