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4-07 09:49來源:藍天飛行翻譯公司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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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編號:AC-91-FS-2016-32 下發日期:2016年6月12日編制部門:FS 批準人:胡振江 航空通信程序指南 目錄 1 目的 2 適用范圍 3 參考文件.1 4 所需通信性能(RCP) 4.1 背景 4.2 所需通信性能(RCP)概念 4.3 所需通信性能的應用 5 航空移動服務-語音通信 5.1 總則 5.2 無線電通信程序 5.3 遇險和緊急無線電通信程序 5.4 與非法干擾相關的通信 6 航空移動服務-數據鏈通信 6.1 概述 6.2 數據鏈通信類型 6.3 CPDLC 程序 7 廢止和生效 附件 A-1 所需通信性能(RCP)相關術語 附件 A-2 所需通信性能(RCP)發展歷史 附件 A-3 確定-規定-符合所需通信性能類型的標準和建議程序 附件 A-4 CNS/ATM 框架圖 附件 B-1 無線電通信人的因素 附件 B-2 電報類別 附件 B-3 無線電通信字母拼寫表 附件 B-4 無線電通信數字發送規則和應用舉例 附件 B-5 無線電通信基本詞匯和短語 附件 B-6 航空器無線電呼號發送規則 附件 B-7 無線電通信程序 附件 C-1 允許在電報文本中使用的字符 附件 C-2 各頻段數據鏈使用特點 附件 C-3 數據鏈通信主要應用類型(ADS-B/ADS-C/CPDLC)特點 附件 C-4 管制員-飛行員數據鏈通信(CPDLC)電文集 附件 C-5 CPDLC 電報屬性及描述 附件 C-6 合同式自動相關監視(ADS-C)服務程序 附件 D-1 語音通信用語 附件 D-2 語音通信用語應用示例 附件 D-3 航空通信標準縮略語 1 目的 隨著我國民航的快速發展,國際及地區運行航線日益增多,航線結構和運行環境日趨復雜,航空通信的載體呈多樣性發展,對駕駛員的通信程序意識、國際化標準意識和背景知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咨詢通告根據國際民航組織相關標準編寫,通過介紹航空通信基本類型及特點,語音通信和數據鏈通信的基本規范以及特情下的通信注意事項,以促進駕駛員熟悉國際運行通信程序的制定背景和依據,形成國際運行通信知識體系的完整框架。 2 適用范圍本咨詢通告適用于進行航空通信的運輸航空和通用航空駕駛員。 3 參考文件 Annex 10 to the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Aeronautical/Telecommunications Volume II / Communication Procedures including those with PANS status Air Traffic Management(Doc 4444) ICAO Abbreviations and Codes(Doc 8400) Manual of Radiotelephony(Doc 9432) Human Factors Manual( Doc 9683) Manual of Air Traffic Service Data Link Applications(Doc 9694) Manual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ICAO Language Proficiency Requirements(Doc 9835) 《所需通信性能(RCP)手冊》(Doc 9869) Operational Authorization Process for Use of Data Link Communication System(FAA AC 120-70C) 《空中交通無線電通話用語》(MHT 4014-2003) 4 所需通信性能(RCP) 4.1 背景 隨著對空域容量需求的不斷增加,突出了優化利用可用空域的必要性,為將擴容和優化等要素結合在可接受的安全等級內,并提升運行效率,就產生了對以性能為基礎的空域系統的需求。過渡到以性能為基礎的空域系統,是向安全和高效的全球空中交通管理(ATM)環境演化的一個至關重要的方面。 空中交通管理通過人力、信息、技術、設施和服務的協作整合, 并由相互依存的通信、導航和監視能力的支持予以實現。例如,滿足某項特定運行能力所必需的通信和監視能力,即本咨詢通告中所指的一項ATM功能,將取決于現有導航和其他空中交通管理功能的運作能力和性能,包括航空器的機載能力和性能。 為了滿足對空域容量和運行效率的需求,運行通信能力在使用數據和話音通信的組合的空中交通管理中發揮著越來越關鍵的作用。例如,數據鏈融合了航空器機載設備和ATS單位的空中交通管理功能運作能力,更直接的管制員—駕駛員通信得以實現,因而在縮小間隔的環境中更有利于提升動態改航和干預能力,而在這種環境中備用語音通信則會降低效率。 鑒于以上情況,所需通信性能概念提供了一種方式,用以在完整的ATM 系統中確保可接受的通信性能。 所需通信性能的擬定和解釋以附件A-1中所包括的術語為基礎,其概念發展的歷史背景可參考附件A-2。 4.2 所需通信性能(RCP)概念所需通信性能(RCP),是指對支持特定ATM 功能的運行通信性能要求的陳述。通信的性能包括通信的處理時間、完整性、連續性和可用性。 RCP概念涉及通信、導航和監視/空中交通管理(CNS/ATM)框架的通信部分,并且是所需導航性能(RNP)和所需監視性能(RSP)的補充(CNS/ATM框架圖參考附件A-4)。一般情況下,在特定的空域內運行或特定程序的性能需要包括CNS/ATM組件功能和性能。 所需通信性能是主管部門在考慮空中交通運行,安全目標水平, 間隔的保障和與空域、操作或程序相關的功能性危險源分析之后確定的,因此RCP以“對運行重要”的基準為基礎,并非基于任何特定的可以用于通信的技術,或技術的組合,若達到這些基準,則允許使用可接受的安全性的方式進行支持ATM 功能的運行通信。 所需通信性能概念適用于一項ATM 功能所必需的通信能力的性能,因此會影響空中交通服務的提供和運營人的使用,包括航空器的裝備。所需通信性能概念的意圖,是通過對為運作某項ATM 功能而擬實現的通信性能(RCP 類型)的陳述,來確定通信能力及其性能的特征。 所需通信性能概念力求對支持不斷演化的ATM 功能和新興技術的通信性能進行管理。實現的方式如下: — 為支持一項ATM 功能的通信能力確定一種所需通信性能類型; 然后 — 規定支持該空域內ATM 功能的通信系統的相關所需通信性能類型;和 — 通過對通信系統進行分析、運行評估和性能監測,符合所規定的所需通信性能類型。 關于確定-規定-符合所需通信性能類型的標準和建議程序,請參考附件A-3。 4.3 所需通信性能的應用運營人應于起飛前: a) 確保欲在具有所需通信性能(RCP)要求的地區飛行的航空器持有RCP 核準資格,而且必須滿足有關核準的全部條件。 b) 根據不同運行區域對RCP要求的差異,制定通信機載設備放行指引文件以供機組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