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3-22 18:03來源:藍天飛行翻譯公司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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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運輸機場使用許可規定›的決定»已于2019年10月16日經第24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2019年10月21日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 «運輸機場使用許可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運輸機場使用許可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14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八條第五項修改為:“(五)使用空域已經批準”。增加一項,作為第六項:“(六)飛行程序和運行標準符合民航局的規定”。 二、將第十七條第一項修改為:“(一)機場關閉后,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被撤銷機場使用許可的”。 本決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運輸機場使用許可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運輸機場使用許可規定 (2018年8月31日交通運輸部發布根據2019年10月21日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運輸機場使用許可規定›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運輸機場使用許可工作,保障運輸機場安全、正常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民用機場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運輸機場(含軍民合用機場民用部分,以下簡稱機場)的使用許可及其相關活動管理。 第三條 機場實行使用許可制度。機場管理機構取得機場使用許可證后,機場方可開放使用。 機場管理機構是指依法組建的或者受委托的負責機場安全和運營管理的具有法人資格的機構。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機場使用許可證規定的范圍使用機場。 機場使用許可證在未被吊銷、撤銷、注銷等情況下,持續有效。 第四條 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負責對全國范圍內的機場使用許可及其相關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飛行區指標為4F的機場使用許可審批工作。 第五條 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對所轄區域內的機場使用許可及其相關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包括: (一)受民航局委托實施轄區內飛行區指標為4E(含)以下的機場使用許可審批工作; (二)監督檢查本轄區內機場使用許可的執行情況; (三)組織對轄區內取得使用許可證的機場進行年度適用性檢 查和每5年一次的符合性評價;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以及民航局授權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機場使用許可管理應當遵循安全第一、條件完備、審核嚴格、程序規范的原則。 第二章 機場使用許可 第一節 申 請 第七條 機場使用許可證應當由機場管理機構按照本規定向民航局或者受民航局委托的機場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申請。 第八條 申請機場使用許可證的機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健全的安全運營管理體系、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二)機場管理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分管運行安全的負責人以及其他需要承擔安全管理職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具備與其運營業務相適應的資質和條件; (三)有符合規定的與其運營業務相適應的飛行區、航站區、工作區以及運營、服務設施、設備及人員; (四)有符合規定的能夠保障飛行安全的空中交通服務、航空情報、通信導航監視、航空氣象等設施、設備及人員; (五)使用空域已經批準; (六)飛行程序和運行標準符合民航局的規定; (七)有符合規定的安全保衛設施、設備、人員及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方案; (八)有符合規定的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設施、設備及人員; (九)機場名稱已在民航局備案。 第九條 申請機場使用許可證,應當報送下列文件資料: (一)«運輸機場使用許可證申請書»(附件1)。 (二)機場使用手冊(以下簡稱手冊)。 (三)機場管理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分管運行安全的負責人以及其他需要承擔安全管理職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的資質證明,與機場運行安全有關的人員情況一覽表。 (四)機場建設的批準文件和行業驗收的有關文件;機場產權和委托管理的證明文件。 (五)通信導航監視、氣象等設施設備開放使用的批準或者備案文件。 (六)符合要求的機場使用細則、飛行程序、機場運行最低標準的材料。 (七)符合要求的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方案和人員配備、設施設備配備清單。 (八)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 (九)機場名稱在民航局的備案文件。 (十)民航局、民航地區管理局要求報送的其他必要材料。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對申請機場使用許可證文件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