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3-22 18:01來源:藍天飛行翻譯公司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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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第十條申請人取得國際航線經營許可后,應當于國際航線經營許可頒發之日起一年內開通航線,并自開航之日起連續正常運營不少于三個月。 申請人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期開航的,可向民航局申請延長,延期最多不超過三個月。三個月后仍不能開航的,自延期期滿之日起該國際航線經營許可失效,民航局將依法予以注銷。 第十一條空運企業應當主動歸還不能完全使用的航權。暫停或終止經營國際航線的,應當在計劃暫停之日30日前、或終止之日60日前向民航局提出申請。因不可抗力原因暫停或終止經營國際航線的除外。 第十二條空運企業暫停或終止經營國際航線,應當符合航空運輸宏觀調控政策,并向民航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暫停或終止申請書,并說明原因;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案。 第十三條民航局在收到空運企業暫停或終止經營國際航線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暫停國際航線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個航季。空運企業逾期不能復航的,自暫停期滿之日起該國際航線經營許可失效,民航局將依法予以注銷。 第十四條民航局根據各空運企業現有航線的實際經營情況,保留航權使用充分的航空公司經營權利。對于未有效執行的航權,民航局將予以收回。 航空公司連續兩個航季未執行的航線經營許可將自動失效,民航局將依法予以注銷。 第十五條國際航線經營許可不得轉讓、買賣和交換。 第十六條經營國際航班的空運企業,應當遵守我國政府與外國政府簽訂的航空運輸協定以及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民航局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民航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依法對空運企業的國際航班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民航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實施監督檢查可以采取查閱文件或者要求空運企業報送材料的方式,也可以進行現場檢查。 第十八條空運企業不能持續符合國際航線經營許可條件的,不得從事國際航線經營許可相關的國際航空運輸活動。 第十九條對已經依法取得國際航線經營許可和國際航班經營范圍的空運企業,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由民航局撤銷有關國際航線經營許可,直至撤銷國際航班經營范圍。 第二十條空運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未經批準擅自暫停或終止國際航線運營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擅自轉讓、買賣和交換國際航線經營許可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不符合許可條件仍繼續從事有關國際航空運輸活動的。 第二十一條空運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國際航線經營許可的,民航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并給予警告;空運企業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許可。 第二十二條空運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國際航線經營許可的,由民航局撤銷該項許可,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該申請人自被撤銷許可之日起三年內不得重新申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對空運企業的撤銷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處理措施及其執行情況記入守法信用信息記錄,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公開。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中實施行政許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二十五條空運企業經營至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定期旅客、行李、貨物、郵件的航空運輸,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7月29日施行的《定期國際航空運輸管理規定》(民航總局令第36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