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3-22 18:01來源:藍天飛行翻譯公司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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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部長 李小鵬 2019年10月21日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定期國際航空運輸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定期國際航空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4號公布,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26號修改)作如下修改: 將第三條第一款第七項修改為:“(七)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本決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定期國際航空運輸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定期國際航空運輸管理規定 (2017年5月26日交通運輸部發布 根據2018年10月22日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定期國際航空運輸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9年10月21日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定期國際航空運輸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條為了維護國家的航空權益,促進國際航空運輸安全、健康、有秩序地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以下簡稱空運企業)經營定期旅客、行李、貨物、郵件的國際航空運輸(以下稱國際航班)。 第三條申請國際航線經營許可的空運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按照《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規定》申請增加了國際航班經營范圍; (二)具備與經營該國際航線相適應的民用航空器、人員和保險; (三)航班計劃和航權使用率符合規定; (四)近兩年公司責任原因運輸航空事故征候率年平均值未連續超過同期行業水平; (五)守法信用信息記錄中沒有嚴重違法行為記錄; (六)符合航班正常、服務質量管理的有關規定; (七)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初次申請國際航線經營許可的,還應具有與經營國際航班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主要管理人員、相應的經營國際航班的管理制度。 第四條申請國際航線經營許可的空運企業(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向民航局提交書面申請以及下列材料: (一)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 (二)最近一年內的航空運輸業務經營情況及證明材料; (三)與經營該國際航線相適應的民用航空器的情況; (四)投保飛機機身險、機身戰爭險和法定責任險的保險證明文件; (五)可行性研究報告; (六)經營該國際航線的航班計劃、擬飛行航路、班期、運力安排,以及始發站、經停站、目的站國際機場和備降國際機場的資料; (七)申請人所使用的國際機場具備其通航所用機型相適應的條件和具備國際標準的安保措施等證明材料; (八)確保航權能夠有效執行的說明及近兩年航權使用率情況; (九)符合我國與外國政府簽訂的航空運輸協定的代碼共享航班計劃的說明; (十)其他必要的資料。 初次申請國際航線經營許可的,還應當提供與經營國際航班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主要管理人員情況、有關管理制度等證明材料。 第五條民航局對申請人的申請,除按本規定第三條規定審核外,還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一)符合我國與外國政府簽訂的航空運輸協定。 (二)符合我國國家發展戰略和國際航線總體規劃。 (三)對于航權開放的國家或者航線,民航局根據本條第(一)項、第(二)項制定目錄,目錄內的航線不限定指定承運人、運營航線、運營班次及運力安排。對于其他航線,應當符合民航局有關國際航權和航班管理辦法。 第六條申請人應當在計劃開航之日45日前,向民航局提交申請材料。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局在接收該申請材料時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民航局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申請。 第七條民航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民航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八條民航局應當公開國際航線航權分配原則,并公示申請人申請開通國際航線的信息,公示期不少于5日。利害關系人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提出,由民航局按照相關法規、規定予以處理。民航局作出的準予國際航線經營許可的決定,應當予以公開,供社會公眾查閱。 第九條空運企業需要調整或補充航班計劃的,按照民航局有關國際航權和航班管理辦法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