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11-06 12:32來源:藍天飛行翻譯公司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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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試飛計劃,包括必需的機動動作和程序,每個機動動作或者程序應當包含: (i)試飛員或者工程人員使用的程序和操縱輸入; (ii)大氣和環境條件; (iii)初始飛行條件; (iv)航空器的構型,包括重量和重心; (v)需要采集的數據; (vi)其他有關要素。 (2)合格的試飛人員; (3)對所采集數據的精度、采樣率、采樣時間歷程等的約定; (4)合適且足夠的數據采集設備或者系統,并采用符合民航局航空器合格審定機構要求的數據簡化與分析的方法和技術; (5)數據采集設備和航空器性能測試儀表的校準應當是現行有效的,并且是基于公認的標準。 (g)不管數據來源如何,這些數據都應當以支持飛行模擬訓練設備客觀測試方法的格式提交,并符合下列要求: (1)可清楚閱讀,注釋完整并且正確; (2)具有足夠的分辨率,以便確定對鑒定性能標準中客觀測試要求容差的符合性; (3)具有必要的信息指南; (4)沒有對數據進行任何更改、調整和偏離,但是可以改變比例、數字化或者處理為其他合適的表達方式。 (h)為滿足飛行模擬訓練設備的某些鑒定要求,民航局可以要求進行補充試飛。補充試飛應當按照民航局的要求進行。完成補充試飛后,應當以支持客觀數據的方式提交試飛報告。報告應當包含足夠的數據和原理說明,用以支持飛行模擬訓練設備的相應等級鑒定。 第60.25條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鑒定測試指南要求 (a)由飛行模擬訓練設備運營人提交給民航局用于評審和認可的鑒定測試指南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有飛行模擬訓練設備制造廠家與運營人的簽名欄和民航局認可簽名欄的鑒定測試指南封面; (2)提供包括下列內容的飛行模擬訓練設備信息頁,其中對于互換構型飛行模擬訓練設備,要為飛行模擬訓練設備的每個配置都提交單獨的信息頁: (i)飛行模擬訓練設備標識號碼或者代碼; (ii)所模擬航空器的型號和系列號; (iii)空氣動力數據修訂號或者出處; (iv)發動機型號及其數據修訂號或者出處; (v)飛行操縱數據修訂號或者出處; (vi)飛行管理系統標識和修訂等級; (vii)飛行模擬訓練設備型號和制造廠家; (viii)飛行模擬訓練設備制造日期; (ix)飛行模擬訓練設備計算機標識; (x)視景系統型號和制造廠家,包括顯示類型; (xi)運動系統型號和制造廠家,包括自由度。 (3)目錄; (4)修訂記錄和有效頁清單; (5)具有特定要求的符合性和能力聲明。符合性和能力聲明應當提供表明飛行模擬訓練設備具備滿足要求的能力的信息來源、對如何使用參考資料的解釋、所使用的數學方程和參數值,以及得出的飛行模擬訓練設備符合要求的結論。至于何時要求符合性和能力聲明,可以參見鑒定性能標準中一般要求的“附加說明”欄、客觀測試標準中的“測試細節”欄; (6)源數據、試飛數據或者其他獲得認可的數據; (7)完成客觀測試需要的記錄程序或者設備; (8)鑒定性能標準中規定的體現飛行模擬訓練設備性能的客觀測試結果; (9)鑒定性能標準中規定的體現飛行模擬訓練設備性能的演示結果; (10)使用的術語和符號表,包括標號約定和單位; (11)關于本規則第60.13條(b)款(7)項的規定,應當提供相關的聲明; (12)制造飛行模擬訓練設備所遵循的鑒定性能標準。 (b)每一個客觀測試項目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測試的名稱; (2)測試的目的; (3)初始條件; (4)人工測試程序; (5)自動測試程序(若適用); (6)比較飛行模擬訓練設備測試結果和客觀數據的方法; (7)執行自動測試的完整而準確的說明,自動測試過程被驅動或者受限制的全部參數列表; (8)執行人工測試的完整而準確的說明,人工測試過程被驅動或者受限制的全部參數列表; (9)相關參數、容差和飛行條件; (10)航空器驗證數據來源,即指明文件名稱和頁碼; (11)航空器驗證數據復制件,如果復制件被放在單獨的文件夾中,則應當提供一個指明有關數據位置的標識和頁碼對照表; (12)運營人獲得的飛行模擬訓練設備客觀測試結果。每個測試結果都應當注明完成日期,并且清晰地標明為所測設備的結果; (13)完成特定測試或者滿足特定要求的聲明,參見鑒定性能標準中一般要求的附加說明和客觀測試要求的測試信息; (14)飛行模擬訓練設備等級的其他信息。 (c)鑒定測試指南客觀測試結果的表示形式和方式: (1)運營人的飛行模擬訓練設備測試結果應當以符合民航局要求的方式記錄,并且可以容易地比較飛行模擬訓練設備的測試結果和航空器數據,例如使用多通道記錄儀、行式打印機、交叉繪制、透明覆蓋圖和透明膠片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