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2-18 09:42來源:直升機適航 作者:中國直升機
|
二、凡開展直升機吊掛飛行的單位,必須組織飛行人員對吊掛飛行進行嚴格訓練。訓練內容包括:
1.直升機外載吊掛的理論知識;
2.吊掛設備的熟練使用;
3.裝載吊掛物的正確方法;
4.機組與地面指揮人員的正確配合;
5.正常的起飛和著陸;
6.懸停時航向操縱性以及由懸停開始的加速;
7.工作空速下帶吊掛物的飛行;
8.外載吊掛物的調動和準確釋放;
9.如果使用吊掛絞車,則訓練絞車的正確使用;
10.根據使用單位的要求和吊掛物的不同以及施工現場情況,進行模擬工程訓練。
未單獨執行過吊掛飛行任務的正駕駛,經上述訓練和生產帶飛,并經公司(飛行大隊)檢查批準,取得吊掛飛行標準后,方可單獨執行吊掛飛行任務。已經取得吊掛飛行標準的正駕駛,在執行吊掛飛行前要進行必要的熟練飛行。
三、凡首次執行吊掛飛行作業的單位(或較大的吊掛飛行任務)在接到使用部門要求后,必須將任務情況、作業地點、作業時間、使用機型、機組人員、機組技術水平、地面準備情況等統一上報民航局,必要時需經民航局檢查認為合格后,方可執行任務。
四、吊掛飛行(不含往返作業基地的調機)的天氣標準,按目視飛行規則進行。
丘陵、山區作業天氣標準:
云高:不低于作業山頭及往返航線最高點400米
能見度:5公里(或自作業基地可見作業山頭)
風速:按各型機飛行手冊執行
平原作業天氣標準:
云高:不低于吊掛釋放點或構筑物300米
能見度:3公里(或自作業基地可見作業點)
風速:按各型機飛行手冊執行。
載有吊掛物的直升機,禁止在云中飛行。
五、直升機在執行吊掛(含拉線)飛行任務時,必須認真計算吊掛重量和重心位置,檢查吊掛物的緊固情況以及是否影響應急釋放裝置,認真分析飛行吊掛物有可能產生的擺動、旋轉和其它危險姿態,采取相應措施。嚴格按機型飛行手冊的要求,禁止超載吊掛。
未經特殊批準,執行吊掛飛行任務的直升機不得乘坐無關人員。
六、直升機進行吊掛作業前應進行空中或地面視察。根據視察結果,空勤組、地面施工人員以及指揮人員要共同制定飛行方案、安全措施以及特殊情況下的處置方法。未經空中或地面視察的地段禁止進行吊掛作業。
七、吊掛飛行往返作業地點的飛行高度應根據飛行距離、天氣情況和地形條件決定。在平原地區吊掛物距障礙物不得少于50米;在丘陵、山區和較大的水面、森林、城市上空,吊掛物距障礙物不得少于100米。
八、凡兩架以上直升機,使用一個作業基地往返作業點進行吊掛飛行時,均必須保持目視飛行和直升機之間的通信聯系。往返作業點采取統一制定的同方向運行的園圈航線。兩機在同一航向時必須保持一分鐘以上的縱向飛行距離。
九、吊掛飛行的臨時作業基地,其場地要求按《中國民用航空直升機近海飛行規則》中,直升機作業機場的選建原則進行。吊掛飛行路線必須認真研究,合理選擇,一般應避開人口稠密區,擁擠的航路和繁忙的機場附近。如任務需要必須經過上述地點,要采取嚴密措施并經過特殊批準后,方可執行。
十、各單位在執行吊掛飛行中,必須搞好空、地通信聯絡,密切協作配合,要利用小型通信設備,輔助手勢、旗語等協調動作。
執行任務前對手勢、旗語要做統一規定,并進行必要的演練。
十一、吊掛飛行遇有特殊緊急情況,允許機長應急投放吊掛物和臨時選場著陸。但機長應對其正確性負責并應在緊急投放吊掛物和臨時選場著陸前,向作業基地報告,盡可能降低飛行高度,選擇合適的投放場地,保證地面人員或財產的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