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1-31 17:15來源:無人機 作者:中國直升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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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發布“關于就《民航局適航司關于修改輕型運動類航空器定義及發布輕型運動直升機技術標準的通知》(草案)征求意見的通知”。 通知稱,民航局擬對輕型運動類航空器定義進行修改,同時發布輕型運動直升機技術標準,F就《民航局適航司關于修改輕型運動類航空器定義及發布輕型運動直升機技術標準的通知》(草案)廣泛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19年2月20日。詳情如下:
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各通用航空公司,民航大學、民航干院、航科院、民航二所,適航審定中心,各協會、基金會,航空工業(集團)公司: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和民航局關于大力促進通用航空發展的要求、創造良好的通用航空發展環境,本著“放管結合、以放為主”的原則,充分體現航空產品設計、生產、運營企業的安全主體責任,在對現有適航審定政策進行評估、調研和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我司擬對輕型運動類航空器定義進行修改,同時發布輕型運動直升機技術標準。現就《民航局適航司關于修改輕型運動類航空器定義及發布輕型運動直升機技術標準的通知》(草案)廣泛征求意見。
請各有關單位組織相關人員認真研究,填寫《適航審定政策意見反饋表》(附后)。請各地區管理局收集轄區內通航設計制造企事業單位有關意見。任何個人對該草案有意見與建議,也請在研究的基礎上填寫《適航審定政策意見反饋表》(附后)。
請將《適航審定政策意見反饋表》于2019年2月20日前反饋至適航審定政策專用郵箱airworthinesspolicy@caac.gov.cn,并將郵件標注為“輕型運動類航空器意見反饋”。
《民航局適航司關于修改輕型運動類航空器定義及發布輕型運動直升機技術標準的通知》草案可從中國民用航空局網站“意見征集”欄目(http://www.caac.gov.cn/HDJL/YJZJ/)下載。
附:適航審定政策意見反饋表
航空器適航審定司
2019年1月28日
民航局適航司關于修改輕型運動類航空器定義及發布輕型運動直升機技術標準的通知
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各通用航空公司,民航大學,民航干院,航 科院,民航二所,適航審定中心,各協會、基金會,航空工業(集 團)公司: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和民航局關于大力促進通用航空發展的 要求、創造良好的通用航空發展環境,本著“放管結合,以放為 主”的原則,充分體現航空產品設計、生產、運營企業的安全主 體責任,在對現有適航審定政策進行評估、調研和廣泛聽取意見 的基礎上,現對輕型運動類航空器定義予以修改,同時發布輕型 運動直升機技術標準。具體如下:
一、輕型運動類航空器定義
輕型運動類航空器是指輕型運動飛機(固定翼)、滑翔機、自轉旋翼機、輕型運動直升機或者輕于空氣的航空器。滿足下列要求的輕型運動類航空器可以申請取得型號合格證:
1.最大起飛重量不超過下列條件之一:
(1)700 公斤(1540 磅)的不用于水上運行的航空器;
(2)750 公斤(1650 磅)的用于水上運行的航空器。
2.輕型運動直升機,在海平面標準大氣條件下,最大連續功 率狀態下最大平飛空速(VH)不超過 90 節校正空速。除輕型運動直升機外的其他航空器,在海平面標準大氣條件下,最大連續功 率狀態下最大平飛空速(VH)不超過 120 節校正空速。
3.對于無動力滑翔機,最大不可超越速度(VNE)不超過 120 節校正空速。
4.在最大審定起飛重量和最臨界的重心位置,并不使用增升 裝置的條件下,航空器最大失速速度或者最小定常飛行速度(VS1) 不超過 45 節校正空速。
5.包括飛行員的最大座位數不超過 2 座。
6.如果是動力航空器,為單臺活塞式發動機或電動發動機。
7.如果是除動力滑翔機外的動力航空器,為定距或者槳距可地面調節的螺旋槳。
8.如果是動力滑翔機,為定距或者順槳螺旋槳。
9.如果是自轉旋翼機,為定距、半鉸接、蹺蹺板式、兩片槳葉旋翼系統。
10.如果具有座艙,為非增壓座艙。
11.除了用于水上運行的航空器或者滑翔機外,為固定起落架。
12.對于用于水上運行的航空器,為固定或者可收放起落架。
13.對于滑翔機,為固定或者可收放起落架。
二、輕型運動直升機技術標準
為了促進我國輕小型直升機的設計、制造和安全運行,繼續秉承輕型運動類航空器設計、制造、運行和維護簡單的原則,從國情和產業需求出發,經研究,制定輕型運動直升機技術標準,作為局方可接受的一種審定標準,標準詳見附件《輕型運動直升機技術標準》。
本通知于 2019 年 X 月 X 日起正式施行。內容如存在與其它 文件的沖突,以本通知原則為準。
附件:輕型運動直升機技術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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