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11-22 11:09來源:藍天飛行翻譯公司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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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c)使用氣象預報控制飛行活動的合格證持有人,應當使用依據本條(b)款規定的氣象資料而編制的氣象預報,以及按照本條 (d)款規定采用的系統所批準的任何來源而編制的氣象預報。 (d)合格證持有人應當使用經局方批準的危險天氣實況報告與預報系統,以便獲得可能影響所飛航路和所用機場飛行安全的危險天氣現象,如晴空顛簸、雷暴和低空風切變等情況的實況報告和預報。 第121.101條航路導航設施 (a)除本條(b)款規定外,合格證持有人應當證明,對于每一條計劃中的航路,非目視地面導航設施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足夠的非目視地面導航設施,能在空中交通管制要求的精度之內,在整個航路上為飛機導航; (2)非目視地面導航設施的位置,能保證在該運行所必需的精度范圍之內,引導飛機至任一正常使用機場、臨時使用機場、加油機場或者備降機場。 (b)下列運行不需要非目視地面導航設施: (1)晝間目視飛行規則運行,但合格證持有人應當證明,能夠根據地形的特征,使用地標領航而安全運行; (2)在經局方批準使用特殊導航方法導航的航段上實施的運行。 第121.103條飛行簽派中心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證明,對于其所實施的運行擁有足夠數量的飛行簽派中心,并且這些飛行簽派中心的位置和能力,能夠確保對每次飛行進行恰當的運行控制。 第121.105條地面服務 每個實施國內、國際定期載客運行的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建立相應的地面服務管理組織機構,在相關的手冊中明確對所有地面服務的培訓要求、外部委托政策、管理程序、工作標準和規范等內容,并具備足夠的合格人員和適當的設施和設備(包括備件、地面保障和材料等),確保飛機起飛前或著陸后的地面服務符合本規則的相應要求。當合格證持有人通過外部委托方式由他人提供部分或全部地面服務時,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向相應的地面服務人員提供必要的訓練,并對其操作的安全性負責。 F章 補充運行的區域和航路批準 第121.113條航路和區域要求概則 (a)實施補充運行的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申請運行區域和航路的批準: (1)對于國內運行,中國境內的空域按照一個運行區域批準, 但包含高高原機場 (海拔高度在 2438 米或 8000 英尺及以上的機場)起降點的航路還需按照航路進行批準; (2)對于國際運行,所飛機場所在的每一國家(地區)按照一個運行區域批準,但包含高高原機場或者局方確定的特殊機場起降點的航路還需按照航路進行批準。 (b)按照本條 (a)款申請運行區域和航路批準的合格證持有人,應當證明其具有足夠的裝備和能力,能夠使用中國或者外國公布航路上有關導航設施,在儀表飛行規則和夜間目視飛行規則條件下實施安全運行。 (c)如果實施補充運行的合格證持有人可以證明,對于運行的航路是安全的,并且局方能夠確定空中交通密度有足夠的安全水平,局方可以批準合格證持有人管制空域外的航路。 合格證持有人不可以使用沒有經局方批準的,或者運行規范中沒有列出的航路。 第121.115條航路寬度 (a)經批準的航路、航段及固定航線具有的寬度應當至少與這些固定航線或者航路的規定寬度相等。在局方認為有必要對經批準的航路另行確定寬度時,將考慮下列因素: (1)地形障礙的超越; (2)最低航路高度; (3)地面和機載導航設備; (4)空中交通密度; (5)空中交通管制程序。 (b)合格證持有人運行規范中局方加以規定的任何其他航路寬度。 第121.117條必需的機場資料 (a)實施補充運行的合格證持有人使用的任何機場應當具有適當的裝備并適合于所申請運行的設施。其中所考慮的因素應當包括機場的等級、道面、障礙物、設施、公眾保護、燈光、導航、通信、 氣象設施以及空中交通管制等。 (b)每一實施補充運行的合格證持有人應當證明其有一個經批準的系統,能夠獲得、保存和分發給每個有關人員所使用機場現行有效的航行資料,以確保飛機在該機場運行的安全。 這種航行資料應當包括下列方面的內容: (1)機場 (i)基本設施; (ii)公眾保護設施; (iii)導航、通信、氣象設施; (iv)影響起飛、著陸或者地面運行的建筑物; (v)空中交通服務設施。 (2)跑道、停止道和凈空道 (i)尺寸; (ii)道面性質; (iii)標志和燈光系統; (iv)標高和坡度。 (3)內移的跑道入口 (i)位置; (ii)尺寸; (iii)用于起飛、用于著陸或者二者兼用。 (4)障礙物 (i)影響按照本規則I章進行起飛和著陸性能計算的障礙物; (ii)起控制作用的障礙物。 (5)儀表飛行程序 (i)離場程序; (ii)進場程序; (iii)進近程序; (iv)復飛程序。 (6)特殊資料 (i)跑道視程測量設備; (ii)低能見度條件下的盛行風。 (c)如果負責管理該合格證持有人的民航地區管理局發現該合格證持有人經批準的關于收集、分發和使用航行資料的系統應當予以改進才能恰當地繼續工作,則合格證持有人在接到該部門的通知后,應當立即對其系統進行改進。 在合格證持有人接到這樣的通知之后30天內,可以向民航局飛行標準部門提出重新考慮的請求。重新考慮的請求使該通知處于暫緩執行狀態,直至民航局飛行標準部門作出決定時止。 但是,如果民航地區管理局認為存在關系到航空運輸安全、需要立即采取措施的緊急情況,則民航局飛行標準部門可以根據所陳述的理由,使要求改進的通知立即生效。 第121.119條氣象服務 (a)合格證持有人應當證明,每一條航路沿線,均有足夠的氣象報告服務站可以供使用,以保證提供運行所必需的氣象實況報告和氣象預報。 (b)合格證持有人只能使用經局方認可的氣象服務系統提供的氣象資料。 (c)使用氣象預報控制飛行活動的合格證持有人,應當使用依據本條(b)款規定的氣象資料而編制的氣象預報。 第121.121條航路導航設施 (a)除本條(b)款規定外,合格證持有人應當證明,對于每一條計劃中的航路,非目視地面導航設施符合下列要求: (1)能在空中交通管制要求的精度之內,在整個航路上為飛機導航; (2)非目視地面導航設施的位置,能保證在該運行所必需的精度范圍之內,引導飛機至任一目的地機場或者備降機場。 (b)下列運行不需要非目視地面導航設施: (1)晝間目視飛行規則運行,但合格證持有人應當證明,能夠根據地形的特征,使用地標領航而安全運行; (2)在經局方批準使用特殊導航方法導航的航段上實施的運行。 第121.123條地面服務 每個實施補充運行的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建立相應的地面服務管理組織機構,在相關的手冊中明確對所有地面服務的培訓要求、 外委政策、管理程序和工作標準、規范等內容,并具備足夠的合格人員和適當的設施和設備(包括備件、地面保障和材料等),確保飛機起飛前或著陸后的地面服務符合本規則的相應要求。當合格證持有人通過外委方式由他人提供部分或全部的地面服務時,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向相應的地面服務人員提供必要的訓練,并對其操作的安全性負責。 第121.125條飛行跟蹤系統 (a)實施補充運行的合格證持有人應當證明: (1)具有符合本規則 U 章要求的飛行跟蹤系統,該系統根據所實施的運行可以對每次飛行進行有效的跟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