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11-22 11:09來源:藍天飛行翻譯公司 作者:民航翻譯 點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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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view this page ensure that Adobe Flash Player version 9.0.124 or greater is installed. (9)重要結構改裝清單 ; (10)重要結構修理報告以及相應重要修理的當前檢查狀態。 (e)合格證持有人必須至少在準備好待檢查飛機及其記錄前 60天通知局方。 2.飛機機身增壓邊界修理評估 (a)自2018年1月1日起或者超出下述規定的適用飛行循環執行時限,以后到為準,合格證持有人不得運行 A300 系列( 600 除外)、英宇航 BAC1 11、波音707、720、727、737或者 747,麥道 DC 8、DC 9/MD 80 或 DC 10、福克 F28、或洛克希德 L 1011等型號的飛機,除非合格證持有人已將針對上述機型機身增壓邊界(機身蒙皮、門蒙皮和增壓隔框腹板)的修理評估方案納入到維修方案中。用于制定修理評估方案的修理評估指南必須獲得相應適航審定部門的批準。 (1)對于空客 A300型號(600系列除外): (i)B2型號:36000個飛行循環; (ii)B4 100(包括 B4 2C)型號:窗線以上機身:30000 個飛行循環;窗線以下機身:36000個飛行循環; (iii)B4 200型號:窗線以上機身:25500個飛行循環;窗線以下機身:34000個飛行循環; (2)英宇航 BAC1-11所有型號:60000個飛行循環; (3)波音707所有型號:15000個飛行循環; (4)波音720所有型號:23000個飛行循環; (5)波音727所有型號:45000個飛行循環; (6)波音737所有型號:60000個飛行循環; (7)波音747所有型號:15000個飛行循環; (8)麥道 DC 8所有型號:30000個飛行循環; (9)麥道 DC 9/MD 80所有型號:60000個飛行循環; (10)麥道 DC 10所有型號:30000個飛行循環; (11)洛克希德 L 1011所有型號:27000個飛行循環; (12)福克 F 28 MK 1000,2000,3000 和 4000 所有型號: 60000個飛行循環。 3.補充檢查 (a)本條適用于波音 737 300、波音 767 200 、BAe146 100/200型飛機和1987年6月 1日后取得型號合格證/型號認可證的運輸類渦輪動力飛機,且其載量在初始合格審定或之后改進型達到: (1)最大審定旅客座位數為30或以上,或 (2)最大商載為3400千克(7,500磅)或以上。 (b)2018年1 月 1 日起,合格證持有人的飛機不得按本規則實施運行,除非滿足了如下要求: (1)針對易于產生疲勞裂紋并危及飛行安全的飛機基準結構 (疲勞關鍵結構),合格證持有人的維修方案必須包含經局方批準的符合損傷容限要求的檢查和程序。 (2)針對修理與改裝對飛機疲勞關鍵結構(包括疲勞關鍵基準結構和疲勞關鍵改裝結構)以及本條款 b(1)段要求的檢查的不利影響,合格證持有人的維修方案必須包括經局方批準的處理方法。 (3)針對本條款(b)(1)和(b)(2)段中所要求的維修方案的修改,以及針對這些修改的任何修訂,必須提交局方審查并獲得批準。 4.電氣線路互聯系統(EWIS)維護大綱 (a)本條款適用于波音 737 300、波音 767 200 、BAe146 100/200型飛機和1987年6 月1日后取得型號合格證/型號認可證的運輸類渦輪動力飛機,且其載量在初始合格審定或之后改進型達到: (1)型號合格審定的最大旅客座位數為30或以上,或 (2)最大商載為3400千克(7,500磅)或以上。 (b)除經局方特殊批準外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合格證持有人不得運營符合本條款(a)段規定的飛機,除非該飛機的維修方案中包含了針對電氣線路互聯系統的相關檢查和程序。 (c)涉及電氣線路互聯系統(EWIS)維修方案的修改必須依據 EWIS相關的持續適航文件進行。EWIS 相關持續適航文件應當針對下列適用機型按照《運輸類飛機適航標準》(CCAR-25)附錄 H 條款的規定制定(包括針對安裝在飛機上的補充型號合格證和改裝設計批準書審定項目制定的持續適航文件),并獲得局方的批準。 (1)對于要求滿足《運輸類飛機的持續適航和安全改進規定》 (CCAR-26)第 26.11 條規定的飛機,相應的 EWIS 持續適航文件(ICA)必須滿足《運輸類飛機適航標準》(CCAR-25)附錄 H 的 H25.5(a)(1)和(b)段的要求 (2)對于要求滿足《運輸類飛機適航標準》(CCAR-25)第25. 1729條規定的飛機,相應的 EWIS 持續適航文件 (ICA)必須滿足 《運輸類飛機適航標準》(CCAR-25)附錄 H 的第 H25.4 條和第 H25.5的要求。 (d)自2018年1 月 1 日起,對于已制訂了 EWIS 持續適航文件的改裝,在飛機投入運營前,合格證持有人必須將持續適航文件規定的 EWIS檢查和程序納入到飛機維修方案。 (e)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按照本條款 (c)和 (d)段的規定及 EWIS相關持續適航要求的后續改版,及時修訂維修方案。 修改后的維修方案必須提交局方審查并獲得批準。 5.燃油箱系統維修方案 (a)本條適用于: (1)波音737 300、波音767 200 、BAe146 100/200型飛機和1987年6 月1日后取得型號合格證/型號認可證的運輸類渦輪動力飛機,且其載量在初始合格審定或之后改進型達到: (i)型號合格審定的最大旅客座位數為30或以上,或 (ii)最大商載為3400千克(7500磅)或以上。 (2)符合上述第(1)段要求,并且其型號設計更改涉及燃油箱系統的飛機。 (b)對于經局方批準已經安裝了輔助燃油箱的飛機,截至到 2018年1月1日,除非合格證持有人已向局方提交相應的油箱維修指南或文件,否則不得投入運行。 (c)除局方另行批準外,自2018年1月1日起,合格證持有人不得運營上述(a)款第(1)段中規定的飛機,除非合格證持有人的維修方案中已包含針對該飛機燃油箱系統的適用的檢查、程序和限制。 (d)任何燃油箱系統相關的維修方案的修訂必須基于燃油箱系統持續適航文件,并獲得局方的批準。相應的燃油箱系統持續適航文件應當依據 2011 年 12 月 7 日生效的《運輸類飛機適航標準》(CCAR-25)及其后續版本的第901條、第 981 條(a)款和(d) 款、或第1529條以及附錄 H 制定 (包括針對補充型號合格證和其他設計批準方式安裝的輔助燃油箱制定的持續適航文件)。 (e)除局方另行批準外,自2018年1月1日起,對于按照2011 年12月7日生效的 《運輸類飛機適航標準》(CCAR-25)及其后續版本的第901條、第 981 條(a)款和 (d)款、或第 1529 條和附錄 H 制定了燃油箱持續適航文件的任何改裝,在飛機完成改裝后和投入運營前,除非合格證持有人已經將持續適航文件規定的燃油箱系統檢查和程序納入到維修方案中,否則不得實施運行。 (f)按照本條款 (d)和 (e)段規定以及燃油箱系統相關的更改所導致的維修方案的修訂,必須提交局方審查,并獲得批準。 6.降低可燃性措施 (a)本條適用于波音 737 300、波音 767 200 、BAe146 100/200型飛機和1987年6月1日 后取得型號合格證/型號認可證的運輸類渦輪動力飛機,且其載量在初始合格審定或之后改進型達到: (1)型號合格審定的最大旅客座位數為30或以上,或 (2)最大商載為3400千克(7500磅)或以上。 (b)除了按照 《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CCAR-121)121.647 的規定外,除非滿足 《運輸類飛機的持續適航和安全改進規定》(CCAR-26)26.33要求的降低可燃性措施(FRM)或減輕點燃影響措施(IMM)是可操作的,或經向局方證明該機型的機隊平均可燃性水平滿足《運輸類飛機的持續適航和安全改進規定》(CCAR-26)26.33的要求 ,否則合格證持有人不得運營下列飛機: |